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

2023-8-9 01:08| 发布者: j15023105c| 查看: 394| 评论: 0

摘要: 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8施行日期: 1992.05.08题注: (1992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8

施行日期: 1992.05.08

题     注 : (1992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安全。

第五条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造。

第八条档案馆受下列特殊保护:

(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

(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

(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

(四)距档案馆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

(五)距档案馆周边一百米内,不得修建散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

(六)不通过档案馆馆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档案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兼顾档案安全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责成有关单位搬迁、改造或添设防护设施。搬迁、改造或添设防护设施的费用由后建方承担。

第十条对保护档案馆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档案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损害档案安全的,由档案馆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档案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按职能分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消除危害,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必须执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档案局会同其他发布机关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