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试行规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2.21 施行日期: 1980.12.21 题 注 : (1980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1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1〕7号发布施行的《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提出的《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管理局。 附: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试行规定(省物价管理局) 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市场物价的检查监督,确保国家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社所在地都要设立物价检查监督小组。每个检查监督小组一般由五至七名义务检查员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义务检查员,从机关、工矿、学校、街道办事处和人民公社等单位的干部、工人、居民代表和社员群众中聘请。义务检查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热心物价工作。物价检查监督小组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多少和物价工作的繁简确定。 二、物价检查监督小组,是群众性的检查监督组织,它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物价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物价检查监督小组和义务检查员的任务和职权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物价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经营商品的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给予批评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3.帮助基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 4.建议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物价检查监督小组和义务检查员检查的重点是:工商企业、服务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情况,检查有无擅自订价、提价、变相涨价的行为,议价商品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分等订价商品质价是否相称,有无掺杂使假、偷工减料、度量衡器失灵情况,有无利用价格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行为。 四、省物价管理局统一印制《山东省物价检查证》,由当地政府发给义务检查员。义务检查员按照物价检查证指定的地区进行检查监督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物价检查监督小组和义务检查员的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工作上给予方便,不得抵制和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和无理刁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六、当地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要支持物价检查监督小组和义务检查员的工作,加强思想教育,组织他们学习物价政策和有关知识,研究、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七、义务物价检查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要表扬鼓励;对不称职或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取消检查员的资格。 八、各行署和市、县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