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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2023-8-9 00:58| 发布者: lifesinger| 查看: 533|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27施行日期: 1992.09.27题注: (1992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 ...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27

施行日期: 1992.09.27

题     注 : (1992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99号发布施行)(编者注: 本规定已被2000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我省经济登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保证。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使企业主动进入市场,科技单位深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科技人才走向生产第一线,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从现在的20%提高到本世纪末的40%左右。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促进科技单位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1、继续落实和扩大科技单位自主权,健全内部管理体制。科技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继续完善院(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评和奖惩制度,并把考证结果作为选择重点支持科技单位和调整科技组织结构的重要依据。科技单位要认真执行1988年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科技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和委托任务的前提下,有研究开发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自主行使人事管理

权;在国家规定的奖金总额内,有权自行决定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拉开档次。科技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对干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实行定期聘任制、考核制,做到能上能下;对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做到能进能出;对不胜任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低聘或解聘;对富余人员实行单位内待业,或组织从事社会化服务经营等第三产业;对违法乱纪的职工可以辞退。科技单位自办的科技企业要坚持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对具有国际化条件的科技企业、企业集团,按规定报经批准,可赋予外留经营权,准予到国外、境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2、对技术开发型科技单位,在事业费减拨到位(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相当于人均2.5个月基本工资专项奖励的定额专项补贴仍由国家拨给)后,继续引导其转轨变型。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四保一挂”(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续发展能力,保固定资产保值、增殖,与工资总额挂钩),与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承包合同。在国家控制的工资总额增长范围内,自主实行包括结构工资全额浮动或部分浮动在内的多种分配形式。在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的前提下,经按有关程序报批,可适当增加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允许从企业单位招收少量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横向收入扣除成本后,自主使用。

其中,经费基本自收自支(离退休人员费用仍由国家拨给)的科技单位,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依据纯收入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实行单位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给予单位在编制、人事、分配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定编制,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聘用人员,不受市内行政区是和企事业单位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有省内外和国内外招聘科技人员;可参照企业办法,有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评聘单位内部有效的副高职及其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由单位自定。认真执行经济核算制度,并保证固定资产保值和增殖的前提下,单位可决定自有资金的使用比例和用途,报有关部门备案。

对事业费减拨到位和经费基本自收自支的科技,国家仍然根据实际需要在重大技术装备、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方法,按程序报批,可给予立项拨款或立项补贴。科技单位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并用于重点扶持科研院所、资助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及科技贷款的贴息等。

3、加强社会公益型和科技服务型科技单位的改革力度。在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的同时,根据其研究工作的性质和成果商品化的程度,逐步引入科学基金制和技术合同制,并鼓励通过社会化技术服务获得收益,减人不减资,节资部分自主使用,有条件的可实行结构工资部分浮动制,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取得自主收入。开发性研究比重大的,可走开发型科技单位的发展道路。

4、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人才分流、结构调整”的方针,逐步引导科技人员和科技单位合理分流。

鼓励科技单位和高等院校保持精干力量,持续进行基础性研究和重大项目攻关。进一步完善科研计划和科学基金的管理,逐步增基础性研究的经费投入和改善科学实验的工作条件;建设好10个重点实验室;围绕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扶持重点科研院所形成技术优势;“八五”期间省重点培养100个学术带头人,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继续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内设立青年基金,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实行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津贴制,经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合同起止期间,可从课题经费或单位计划外收入中每月领取100元以内的科研项目津贴(课题组其他成员的报酬仍按云政发【1988】60号文执行),上述津贴和报酬与课题实施情况挂钩,按实际贡献分配,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地(州)级重大科研项目也可参照实行津贴制。

加速人才分流。技术开发型和农业科技单位按80%,社会公益型科技单位按50%,高等院校按20%左右的比例分流出科技人员,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技术开发型科技单位要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择优支持少数单位争取发展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门单位发展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区域技术开发中心;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一批科技单位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组建成为科技先导型企业集团;其他大多数科技单位要通过自办、承包、租赁、兼并企业等多种途径,实行技工贸一体化,走科技产业化的道路。

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技单位要增强服务功能,向经营服务型转变。除选择一部分社会公益型科技单位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一部分农业科技单位按照自然区划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外,其他大多数都要以社会化为方向,逐步成为经营实体,发展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推广服务业等。

5、以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单位和高等院校可以一项科技成果依托一个企业进行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也可广泛与企业或乡村有偿转让、技术协作、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科研生产联合;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让成果,也可以在项目投产效益中或企业新增效益中分期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技术入股应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当前,要把县办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国营企业中的微利和亏损企业作为联合的重点,积极建立长期稳定的“城乡结合、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技术协作关系或共建技术开发机构、中间试验基地等。

6、继续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推进一批民办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努力办好“云南民办科技园”和“昆明科技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

二、促进企业和农村建立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7、推动国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科技进步,使其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的主体。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包括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专利的申请与实施、优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技术培训、产品质量以及科学管理等考核指标,并纳入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统一组织管理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件好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场地、设备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与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分开设置。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后,享受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院所的政策优惠待遇。

8、县办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要面向市场,形成依靠科技进步求生存求发展的机制。参照国营企业的规定,制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并加以落实。主动搞好“外引内联”,与科技、教育单位挂钩,作为技术依托,协作中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理报酬。有条件的应建立自己的或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省统筹安排的县乡企业发展资金,要择优投入技术水平高、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企业,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改项目,纳入全省工业技术改造计划。近几年来,要把“星火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成果示范项目和扶贫开发项目等有侧重地安排到县乡企业。加快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边贸加工区建设步伐。

9、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和进行适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使我省农业在保证粮食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走高产、优质、高效的路子,并加速发展创汇农业。在加强农业科研开发的同时,推进大多数农业科技单位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经营实体,大力发展科技联产承包、联合经营实体、农村产业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各产业提供信息、技术、物资供应、产品收购、加工、运销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继续开展农科教统筹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技意识和文件素质。继续在全省农村开展科技达标活动,在1992年有50%的县乡开展这项活动的基础上,原则上1993年所有县乡都要开展。

三、完善科技人员管理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10、继续提倡和鼓励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各地、州、市、县,各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建立起有利于人才交流和竞争的机制。科技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单位组织以及借用、兼职、选派等多种形式,促进各类科技人才进行不带户口、不带编制的流动,以解决各类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县乡企业、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求。

欢迎省外的单位和科技人员来我省以多种形式转让科技成果,有关优惠待遇除按云政发【1988】60号文件执行外,带来的项目适合我省需要的可优先列入省科技计划;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报云南省科技进步奖;投产后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实行特殊奖励。

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好云南省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加强服务,供需双方均可进入市场登记,直接见面,合同成交。由省科委、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11、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包括到国外讲学、进修、参加国际交往和学术交流。对直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可简化出国手续,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办法。欢迎在国外留学、工作、定居的科技人员到我省工作,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实行来去自由、往返方便的方针。

12、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到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业务专长工作的,其报酬和待遇应予以优;可以自办、联办、承包、租赁技术经济实体,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出国;可以在取得报酬的同时,继续享受有关离退休待遇。

13、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报酬。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各类科技活动的,特别是对到县乡企业、农业生产第一线进行科技经营承包的科技人员,各有关部门应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作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保障科技人员的合理报酬。

14、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省政府增设云南省科技进步特殊贡献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与申报请奖获得利润的单位各承担一半,其奖励标准按请奖项目年税后利润的4%计算奖金额;不能以税后利润计算的,其奖金由省财政和受益地区财政共同承担,奖励标准及承担办法另行规定。重奖奖金,不计入所在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抓好几个重点

15、办好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建设要按照国家级开发区和国际通行标准以及“一区两园”的总体布局进行规划;加紧组建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动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入开发区;尽快开辟科技一条街;进行开发区企业的综合配套改革,把开发区办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

16、有重点地抓好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八五”期间,根据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已有的科技成果,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能形成规模、有市场前景的项目,重点支持,促进其尽快实现产业化。要努力办好“云南省科技产业创业有限公司”,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保障体系。由省科委具体组织实施。

17、切实加强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八五”期间,省有计划地重点支持六个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鼓励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工业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自己建立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中间试验基地。农业科技单位要强化试验、示范基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要相应划出一部分经费支持中试基地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企业与科技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中试基地及联合研制开发的中试产品,可按科技单位有关政策待遇办理。

18、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加强技术成果商品化的中间环节。重点抓好科技成果转让、推广、交流和技术出口、对内辐射的组织工作。尽快组建“云南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各地州市都要建立常设技术贸易机构,有条件的县、乡也要建立技术贸易组织。重点加强滇东、滇西、滇南、滇西北四个区域中心技术市场。开放城市和重点口岸城市要建立科技贸易中心。各地还要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有条件的要逐步兴办科技中介性经营实体,为城乡提供科技、人才、经济、市场信息,逐步形成全省技术市场网络体系,推进科技信息咨询产业化。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或组织要经常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开发技术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可按技术成交额的1-5%或商定的数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省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省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贮备转化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贮备库。

19、积极创造条件筹建“云南省科技进出口公司”,重点发展对东南亚、南亚等国的科技进出口贸易。

20、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科技单位近期内继续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中间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以及科研院所住房,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零税率。科技单位特别是农业科技单位开展经营和其他服务业取得的收入,除继续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科技单位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年净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顶科技单位事业费的部分除外,5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照章纳税。校办科技企业暂免征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优惠。科技开发企业和校办科技企业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允许从销售利润中提取1%左右作为科技经营业务活动费。

科技单位与工业企业联办科研生产联合体、中间试验基地等取得的净收入,实行先分后税,并享受科技开发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技术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与工业企业联办科研生产联合体、中间试验基地等分得的收入,享受校办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联合开发的新产品,经申报批准,可从试销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批准的科研中试产品,在试制期间免征一切税费,投产初期给予免税照顾。

科技单位为安置富余待业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社会化服务经营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农业科技单位可经营自己培育并通过审定的良种,种子管理部门要优先发放“三证一照”(种子准产证、合格证、检疫证和经营执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经营实体,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种畜、种禽(蛋)、疫苗、鱼苗及只用于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的化肥、农药、农膜等,所取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有收入自主分配使用,主要应用于科技发展。

凡享受减免的税额,其使用方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宏观领导,改善社会环境

21、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宏观调控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科技政策,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科委应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指导、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计划实施和提供服务等,形成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新机制。

22、为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加强全社会科技投入。

全省各级财政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到“八五”期末,省政府年财政用于科技三项费的拨款力争达到5000万元。各地、州、市、县年科技三项费拨款,应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其中,经济特困县也应占0.5%以上。本世纪末科技三项费支出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省内各专业银行都要建立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并逐年增加信贷额度。科技贷款利率可比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低二个百分点,其利差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基金或工业贴息中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还贷期限可适当延长,自有资金可降为5-10%,并可增加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从事科技开发流动的科技单位,经批准,可在各专业银行开设辅助帐户。

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科技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民办科技机构和有条件的校办科技企业等,经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和进行股份制试点筹集资金,用于自身科技事业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

设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积极开辟技术开发资金来源。一般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提取2~3.5%)作为技术开发基金的规定。科技开发企业和校办科技企业按1-2%的比例提取;其它高新技术企业按3-5%的比例提取;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按10%的比例提取;施工企业可按工程价款结算的0.75%的比例提取。当年亏损企业暂不计提。上述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原则上留在企业,也可由主管部门掌握20%左右集中有偿使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税后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额、技术性收入、折旧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增加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经批准,业务主管部门不可以从主要工农业产品(如吨煤、吨钢、吨胶、立方木材等)的销售额和专项经费(如地勘费、养路费等)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23、加强科技法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并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科技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各级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特别注意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对科技人员在进行各种科技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科技活动中大胆改革,敢闯敢试,做出贡献但有失误的科技人员,对其改革精神要予以鼓励和保护,对其失误要认真分析,慎重处理,确属错案或处理不当的,要坚决纠正。

六、附则

24、本规定中的科技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民办科技机构、其他科技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集团、地(州、市)、县所属非独立研究机构。

25、中央驻滇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州、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