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0.08 施行日期: 2002.12.01 题 注 : (2002年5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0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0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和本市农村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除外。 第三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是指由本市管理的县道、乡道公路,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列入新改建及硬化工程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列入市财政年度计划养护的经济热线、旅游景区、主要干道公路。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投资的主体,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其权限主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计划和监督全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规定实施。 专用公路和企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由其产权单位依法负责。 第五条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属列养县乡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应当坚持建养并举,重在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经过改造或者硬化竣工以后,应当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实行验收一条、交付一条、养护管理就落实一条的制度。 第八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和社会化。公路中修、大修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按规定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第十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省公路管理机构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区、县(市)财政资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费用,参照省管县乡公路的养护费用标准,所需养护资金除省补助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市属列养县乡公路的养护。 第十一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泥结碎石路面的小修保养年公里成本,参照省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市相应的标准并纳入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的养护质量指标实施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或者挪用和挤占公路养护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