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2.08 施行日期: 1992.12.08 题 注 : (1992年12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信息交流和友好交往,给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的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和来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应事先征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同意。被采访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接待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外国记者需要到我省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采访,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外国记者采访我省主要领导人,应在采访前,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省外办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排。 第六条外国记者在我省从事采访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外国记者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省外办、公安机关或者接待单位应予以制止,由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八条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