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州、市扭亏增盈奖罚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6 施行日期: 1992.05.06 题 注 : (1992年5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86号发布施行)(编者注: 本办法已被2000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在工交企业开展扭亏增盈活动,是提高我省工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重大措施,结合各地、州、市和省政府签订的“扭亏增盈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特制定本奖罚办法。 第二条奖罚范围。签订“责任书”的省政府、省经委、省财政厅和各地、州、市领导及经委(计经委)、财政局负责人等。每一签字单位参与本办法奖罚的不超过5人。 第三条考核标准: 扭亏增盈奖罚考核采取分指标计分的办法,全部指标达到“责任书”目标的计100分,超过此目标的,可以高于100分,但盈利额指标最高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扭亏额达到“责任书”规定目标的计40分,具体分值按公式 实际扭亏额(万元) 【 ─────────×40分】计算。 目标扭亏额(万元) 2、扭亏面达到“责任书”规定目标的计30分。具体分值按公式 实际扭亏面(百分点) 【 ─────────×30分】计算。 目标扭亏面(百分点) 3、利润增长额达到“责任书”规定目标的计30分,具体分值按公式 实际利润增长额(万元) 【 ───────────×30分】计算。 目标利润增长额(万元) 第四条奖罚标准: 1、按第三条计分计发奖金,但扭亏额、扭亏面两项指标具有否决权,凡未完成其中任何一项的,不得给奖。 2、扭亏额、扭亏面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目标,但实际完成情况好于1991年度实际水平的,不奖不罚。 3、亏损面或亏损额比1991年度实际水平增加的或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的,给予签订“责任书”的专员(州长、市长)和主管副职等5人行政下浮一级工资的处罚,处罚期为一年。 第五条省政府、省经委、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按省对国家签订的“责任书”,依据本文和云政发【1992】66号文件进行考核、奖罚。 第六条凡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在完成具有否决权指标所规定目标的前提下,按实际得分计奖,每1分奖金50元。按本文和云政发【1992】66号文件规定发给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各地、州、市“责任书”目标的完成情况,计分及奖罚,由省政府扭亏增盈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以年度财务决算为基础进行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奖罚。奖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八条开展扭亏增盈活动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后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为1992财政年度。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为确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所规定的扭亏增盈目标,各地、州、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