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06 施行日期: 1980.08.06 题 注 : (198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各大企业,省府各部门: 省府同意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件中,一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件颁发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重要措施,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我省编制出版的各种地图不断增加,为各项事业提供了大量地图资料。但是,问题也不少。主要是地图编制管理较乱,审批手续不严;再是在我省出版的各种地图、书刊插图以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各类示意图中,有些不仅在我国边界线画法上存有政治原则性问题,在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画法上,以及地图保密内容方面,也有许多漏洞和不妥之处。为了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在编制地图上发生政治原则性错误及泄密现象,避免粗制滥造,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我省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地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地图边界画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领土主权和对外关系,稍有不慎,即会引起外国人的误解和猜疑,极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有些外国人出于不同的目的,还极力觅取我国的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通过地图获取我国机密。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都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加以重视,把好关口,避免差错。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出版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包括书刊插图、电视用图、城市游览图、交通图、时事宣传图、以及展览馆等公开场所悬挂的各类示意图),在印刷前必须将编图方案和试印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批,或由省测绘局审查转报。 三、省、行署、市、县各印刷厂,不得承印未经审查批准出版的地图,承印各种地图,必须持有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四、各地市、各部门对过去未经审查批准印刷出版,不符合地图《管理办法》的各种地图,要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的一般原则是,追查下落,调整密级,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对于丢失、泄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各部门要把检查的情况,及时报送山东省测绘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行署、市、县、省直各部门和各大企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