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1.01 施行日期: 2002.11.01 题 注 : 市政府令第109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条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文物古迹、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