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01 施行日期: 2002.08.01 题 注 : 市政府令第102号,2002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属各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他县(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商品房经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开户银行的保证金帐户。 第八条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九条银行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本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