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革委会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筹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6.08 施行日期: 1979.01.01 题 注 : (1979年6月8日青岛市革委会发布 自1979年1月1日起实行)(编者注:本办法被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7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经费的解决办法》和经省革委同意由省财政局(鲁财行字第56号)、省人防办公室(鲁防办字第13号)、省二轻局(鲁二轻财基字第32号)联合贯彻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制人防工程建设的经费,来自缴纳所得税后的积累。”“年从其税后积累中提出百分之四的经费,用于修建人防工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防工程经费筹集,提出如下规定: 一、提取范围:凡市、区(县)集体工、商、交通、建筑企业,每年都要从其税后积累中提出百分之四的经费,及于修建人防工程。 二、提取办法:由集体企业按照当年每月实现的税后积累中预提,年终多退少补。提出后以“上交人防工程经费”科目,按季或分次上交主管部门(局、区、县),由主管部门汇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便于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要按季向市人防办计划部门提供报表(附表式)。 三、使用范围: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的人防工程经费,只能用于修建本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平战结合的人员隐蔽工程,以及已建人防工程的维修加固、改造、口部处理、内部设施、设备安装等,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经费管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筹人防工程经费,由主管部门(局、区、县)统一管理作用。根据中央“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防战备建设方针,与人防部门共同研究安排本系统集体企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凡市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所需统配材料,由市人防办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取的经费数额和安排的工程计划,向省人防办申请供应;即墨、胶县、胶南由市人防办公室,汇总报市计委统筹解决。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开始实行。望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研究落实,切实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搞好。 集体单位自建人防工程情况报告表 ━━━━━━━━━━━━━━━━━━━ 单位:年季 ┌────────┬───┬───┬─────────┬────┐ 负责人: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