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2.06.28 施行日期: 1962.06.28 题 注 : (1962年6月2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全文 为加强本市及崂山地区主要寺、庙、庵、观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庙殿及附属房屋一律不得任意占用,不准涂抹、刻划、拆毁。 二、塑像、雕刻、碑碣、洞窟、古墓、亭塔、有名山石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拆移、刻划、涂抹、毁坏。 三、文物、图书、经卷等非经准许不得动用。 四、庙宇周围,禁止开荒、放牧、挖掘砂土、破坏道路。 五、庙宇周围的树木、花卉、竹林,禁止采伐和攀折。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