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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

2023-8-9 02:15|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519|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2.06.28施行日期: 1962.06.28题注: (1962年6月2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全文为加强本市 ...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2.06.28

施行日期: 1962.06.28

题     注 : (1962年6月2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全文

为加强本市及崂山地区主要寺、庙、庵、观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庙殿及附属房屋一律不得任意占用,不准涂抹、刻划、拆毁。

二、塑像、雕刻、碑碣、洞窟、古墓、亭塔、有名山石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拆移、刻划、涂抹、毁坏。

三、文物、图书、经卷等非经准许不得动用。

四、庙宇周围,禁止开荒、放牧、挖掘砂土、破坏道路。

五、庙宇周围的树木、花卉、竹林,禁止采伐和攀折。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