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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2023-8-9 02:58| 发布者: 火神| 查看: 238|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09施行日期: 1991.08.09题注: (1991年8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3 ...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09

施行日期: 1991.08.09

题     注 : (1991年8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1]134号文件发布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在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流通企业实际,为进一步增强全省50户流通重点骨干企业(见附件一)的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持搞活企业政策的连续性

1、坚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国人大颁布的《企业法》,国务院颁布的《承包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规定,包括全省统一规定(见附件二)和对某个行业、某个企业的特殊政策,对增强企业活力、搞活企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继续贯彻执行。

2、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是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企业精神相违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在制订有关政策地,一是要与已颁布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衔接,二是重大问题需经过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

3、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八五”期间搞活流通企业的重要措施。要继续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开展行业管理,探索和组建流通行业型和工商联合型企业集团。

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4、坚持经理(厂长)负责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护经理(厂长)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力。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过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经理(厂长)任免。

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根据企业实际,大中型企业一般应分设,也可以兼职,但实行兼职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6、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强化职代会的制度建设,普遍推行职代会工作规范,实行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考评,落实《企业法》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落实企业自主权

7、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除国家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销定购,择优进货。

8、企业在搞好主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企业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进一步开拓经营业务。除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和规定经营的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均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9、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物资,因上调资源不保证或供货单位不按期供货而影响供应的部分,物资企业可视同完成供应计划。对购货单位超过合同期一个月不提货和国家分配不对路不能落实供应的物资,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物资企业可按有关价格规定转计划外销售,单独列帐,照章纳税,其价差收入可用于弥补计划商品的政策性经营亏损。

10、逐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维护国家赋予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国家定价商品范围;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价格;其余商品的价格,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外,由企业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对计划商品和合同定购商品,工商双方要衔接价格,实行按进货对象区别作价。

11、企业有权搞活用工制度。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使用农村合同工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计划、劳动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转非”指标,以稳定农村合同工中的骨干力量。企业有权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记功、晋级、除名、开除。

12、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逐步改“总挂分提”为“总挂总提”,国家只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提取,不干预企业的内部分配。

13、经理(厂长)级干部晋升工资,作为职工参加统一晋级、浮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单独晋级或统一晋级中比职工多晋级的,经职代会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4、重申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自主权。企业有权按照精简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只要落实相关业务职责,政府各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就不得以“对口”为由强行要求企业设置某个专职机构。各种评比、检查、发证等,不得以是否设置专职机构作为考核、升级的评分标准。

15、放宽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纳入企业主管部门规划,自行落实资金的,企业有权自定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所需基建、技改规模指标,按企业隶属关系解决。企业自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应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委、经委(财办)备案。

1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出口创汇企业的对外经贸活动自主权,鼓励出口基地企业和外贸扩权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鼓励生产、流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营;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走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内外贸结合、大贸和边贸结合的道路。对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向经贸部申请给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可承担出口任务。其中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项产品,经批准可给予单项进出口权。对出口创汇较多,有较稳定的国外市场的出口基地企业和流通企业,要简化销售和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预先办理骨干人员出国护照。

17、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边境贸易。企业经批准可到边境地区设立公司、商号经营或与边境商号联营、代理经营边贸业务,以及利用两个市场、两种原料设立加工企业,拓宽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边境贸易及对外经贸、技术、劳务合作,逐步发展期贸易和外向型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18、为进一步增强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主渠道地位,继续发挥“蓄水池”作用,一是对承担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和物资任务的批发企业,储备期的贷款利息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息。企业不得因储备国家专项商品而减少该项商品的合理库存。二是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基金制度,并完善管理。议价粮油和物资批发企业可同样按销售收入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储备的专项商品的贴息。三是银行对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商品的收购储备,在资金上优先支持,在利率上按规定实行优惠,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允许展期。四是在省财政专项安排的1000万元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作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和商办工业骨干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择优扶持。

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资的批发权。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1989)74号和省政府【1989】188、189号、【1990】217号文件,整顿批发秩序。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允许继续开业的及今后新开办的批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必须先经当地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切实支持和加强重点企业对国家计划商品、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和市场敏感商品的经营。此类商品在平衡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商业收购比重,以保证主营单位货源的相对稳定。各级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允许继续经营。

20、对国家定价商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确因价格差率偏紧以致经营困难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关差率。

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1、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一是建立和强化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机制。企业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从留利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外,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年销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别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进入成本。二是对自有和国拨流动资金之和低于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增补国拨流动资金。从“八五”期间省、地、县财政按重点骨干企业隶属关系增补1亿元流动资金中,切出2000万元用于流通重点骨干企业。三是国家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时,要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总概算。四是因国家调整商品和物资价格,使企业库存增值部分,相应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自有流动资金。

22、为了加快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一是除按云政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从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外,可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至二个百分点;二是企业按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1990年实际上缴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免缴(原来已批准免缴“两金”的继续执行);三是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现值差额过大或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零但实际仍可使用者,可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试点;四是计划指标内的简易建筑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部分允许进入成本。简易建筑费原规定已进入成本的仍继续执行。五是从省财政增拨的3000万元技改资金中切出800万元,重点安排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再逐步增加,各地财政也应增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六是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要重点扶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设施建设。

23、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少数国家重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按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实行税前还贷。新一轮承包合同已规定税前还贷的要继续执行。

24、对上述第21条至23条的政策规定,企业需在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根据承受能力,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执行上述政策所得的资金免缴“两金”,但必须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税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实现,提高效益。执行上述政策所减少的实现税利,考核时计入企业承包指标和工效挂钩指标。

25、对新开拓市场新开发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对新扶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实行“谁扶持,谁经营”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

26、继续对重点流通骨干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和货源供应、运输安排、资金分配以及计划管理上实行倾斜,能戴帽下达的要尽量戴帽下达,努力保证这些企业生产和经营需要。

27、金融部门要以50户流通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实际核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每年调整一次;要确保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的70%以上,并按需要发放;对企业在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积极清理“三角债”,严格执行托收承付,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的资金收回。

28、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允许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经批准后一部门进入成本;二是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时,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外,其他地区和部门制定的收费和罚款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对各种符合规定的罚没收入,应开具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收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取消提成。属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持有国家或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收据。对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和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以及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并报有关部门查处;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企业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寻求的赞助,由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决定,一切行政主管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硬性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抵制。

30、远离城市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视情况部分或大部分返还企业。

31、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直接行文部署和依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非指定的检查部门,无权到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对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的检查。

32、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必须及时作出结论。对有问题的要实事求是地处理,没有问题的要立即解脱。企业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负责,不追究企业责任。对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对无中生有甚至诬告陷害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33、依法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他们进行各种行政处分或实施法律手段前,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通气。

34、支持企业经营者把主要精力用于生产经营。各种检查、评比、考核、会议以及接待工作,由企业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八、强化管理提高效益

35、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并与承包合同相衔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协调配套的考核奖惩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效率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实行联利、联销计酬,采取浮动工资、档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形式,拉开分配差距,打破大锅饭,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质量、成本、财务、物资、劳动和市场开发等项重点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体系,提高定额覆盖面。积极开展企业升级和管理达标活动,在“八五”期间,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多数要进入省级以上先进企业行列。

36、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

九、其他

37、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财政问题,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各企业的特殊问题,按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

38、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搞活本地区、本部门流通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

39、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背或不执行本规定。

40、本规定由省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一:云南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名单(50户)

云南省石油公司(含直属批发企业)

云南省糖烟酒蔬菜公司

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

昆明针织品采购供应站

昆明五金采购供应站

昆明化工原料采购供应站

昆明市蔬菜公司

云南省商业储运公司 下关百货采购供应站

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含直属批发企业)

云南省副食果品公司

云南省供销社储运公司

昆明市副食禽蛋公司

云南省粮油运输公司

昆明市粮油食品公司

昆明市饲料厂

云南省医药公司

昆明市医药公司

昆明中药厂

云南农业机械公司

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云南省燃料公司

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民族贸易公司

云南省五交化公司

昆明纺织品采购供应站

昆明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

昆明交电采购供应站

昆明市食品公司

昆明百货大楼

开远百货采购供应站

保山百货批发站

云南省土产公司

云南省日用杂品废旧物资公司

云南省棉麻公司

云南省粮油贸易公司

云南省粮食厅甸尾粮转站

昆明面粉厂

昆明市粮食局四直属库

云南省药材公司

昆明市药材公司

云南省盐业公司

云南省金属材料公司

云南省化轻建材公司

云南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土产医保轻工进出口公司

附件二:需要继续贯彻执行的有关搞活企业的政策规定

1、云政发【1984】111号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云政发【1984】188

《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3、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

《批转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发展商办工业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4、云政发【1985】3号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5、云政发【1985】43号

《云南省关于发展边境贸易的若干规定》

6、云政发【1985】86

《云南省关于增强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活力的若干具体规定》

7、云政发【1986】6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具体规定》

8、云政发【1986】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9、云政发【1987】81号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10、云政发【1988】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1、云政发【198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和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2、云政发【1989】229号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3、云政发【1991】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14、云政发【1991】2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的若干补充规定》

15、云政发【1991】5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16、云政发【1991】7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17、云政发【1991】105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8、云政办发【199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人庆副省长在全省外贸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19、云政发【1991】7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报告的通知》

20、云政办函【1991】108号

《关于对国营商业系统、饮食服务行业继续给予扶持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21、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90)云经财字第140号《关于建立市场调节基金和农副产品、农药风险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