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2.28 施行日期: 2001.12.28 题 注 : (2001年12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后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去第五条中“;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的内容。 第二款中“公安”后增加:“规划”。 三、第十三条中“市城管委”改为“规划部门”。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表现形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内容。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1998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2000年12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管、环保、城建、公安、规划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红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簿,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筑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设施申报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有缺字、断行、破损、污染、锈蚀等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设置单位限期修整。设置单位逾期不修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者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其提供的场地或者设施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城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五章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也不得在街道上随意散发。 第二十六条公共广告栏由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内不得复盖。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