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2.18 施行日期: 1990.12.18 题 注 : (1990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强对我省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党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 (一)省级、副省级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省委批准,尔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具体手续由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办)办理。 (二)地厅级、副地厅级干部出国(境)事项,由派出单位(地、厅级)根据派出任务性质,先报经主管职能部门(省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教委、省科委)审核同意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委。 (三)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事项。派出单位(地、厅级)按派出任务的性质报主管职能部门(同第二条)初审同意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75号文件规定的属于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归口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派出任务,由省经委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按派出任务性质区分,凡不属于上述归口职能部门审核范围的,由派出单位(地、厅级)直接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审批。 (六)省外办(含省对外友协)人员(不分级别)的出国(境)事项报省政府审批。 二、邀请外国人来华 (一)邀请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以上外宾来访,由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上报国务院审批手续。 (二)邀请国(境)外客商仍由省经贸厅审批;邀请外国文教专家(含短期讲学专家)、外籍教师、校际关系交往来华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由省教委审批;邀请外国科学技术专家由省科委审批;邀请国(境)外旅游业务人员仍由省旅游局审批。 省教委、省科委审批的外宾由省外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处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上述邀请,一律抄报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邀请其他外国人员来访,由接待单位(地、厅级)报省委外事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批;重要外宾由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建立责任制 (一)申报出国出访事,必须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党中央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切实按照需要确定人选,派出单位的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必须对出访人员的现实政治表现和业务水平认真把关。 (二)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互相支持,共同配合,高效运转,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审批部门要继续本着“坚持原则,按需派遣”的精神,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服务开放,严格把好审批关。 四、加强宏观监督 为了贯彻党中央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实行归口分级审批后,外事部门要协助外事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出国出访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省政府办公厅也要协助省政府领导,搞好出访工作的监督,会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团结一致,紧密配合,共同为建立加强领导和监督、高效运转、反应灵敏、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良性审批机制而努力。 本办法(试行)授权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并下达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