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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3-8-9 04:21| 发布者: chaoji| 查看: 293|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2施行日期: 1990.01.22题注: (1990年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 ...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2

施行日期: 1990.01.22

题     注 : (1990年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0]8号文批转)(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利、专用技术、商标等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界定集体企业事业资产权属;

(三)组织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查和统计;

(四)指导、检查、监督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指导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兼并、转让、拍卖前做好资产评估;

(六)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审计;

(七)对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负责调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职工共同劳动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二)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无偿支援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三)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的投资,属于投资人所有;

(四)股金,属于入股人所有;

(五)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转让收入,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第六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并使资产不断增值。

第八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处分权,属于资产所有人。但行使处分权利时,不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民主管理。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对侵犯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