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01 施行日期: 1988.04.01 题 注 : (1988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内容见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施行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非出版单位编印图书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非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内部使用非营利性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以下简称非正式出版图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由编印单位提出申请,写明编印的目的、图书�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册数、开本、是否收工本费,经主管部门审定后,送�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承印单位应凭准印证办理印�刷业务。 第四条中央在川单位和省级单位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须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省级以下单位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须经当地地、市、州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其中异地印刷的,由印刷所在地地、市、州�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 核发准印证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和管理费,每种图书期费不得超过十五元,用于非�正式出版图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部门统一制发样张。 第五条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控制印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万册,编印者和承印�者应按核准数量印制。 第六条非正式出版图书只作内部发送,不得向社会征订出售。如要收取工本费�,应在封底注明内部资料和工本费数额,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从中牟利。 第七条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保证质量。严禁编印有反动、淫秽、荒诞内容�的图书。编印单位在出书后,应向主管部门和核发准印证单位分别缴送样书各二册,�以备检查。 第八条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正式出版图书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非出版单位和承印单位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违反本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图书、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出版图书总定价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