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5 施行日期: 1987.09.15 题 注 : (1987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87)84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用电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三)建立健全我区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工业生产用电定额分为: (1)产品或设备分类电耗定额; (2)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3)企业用电定额。 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由各级经委组织同级“三电”办,企业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制定、管理和考核。 1、自治区经委组织制定我区主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和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的用电定额。 2、各地、市经委组织制定考核本地、市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企业用电定额。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70%。 (四)经区经委同意并以区“三电”办名义每月下达的发供用电计划,是自治区对各地市和重点用电企业用电定额的考核依据。各级电力分配、调度部门要严格执行,未经区经委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供用电指标。 各级“三电”办根据区“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及当地情况,将企业用电定额分解为电力、电量、负荷率等项指标逐月分配下达到企业,并按月考核,严禁超分超产用。 (五)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已,节奖超罚。 1、企业当年比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 2、企业节约用电按下述规定提取节电奖: 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或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按企业节能升级评定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40%;国家一级25%;国家二级15%;自治区级3 %,未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 %。 企业申报的节电资金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经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季计提,年终结算,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3、企业及趸售县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20元收费,枯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50元收费。 企业在下列情况,经自治区及地、市两级“三电”办批准同意,多用的电量可以不作超计划用电处理: (1)为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任务; (2)在丰水期间或用电底谷时段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4、对产品电耗回升超过下述允许上浮比例的企业,实行加价收费,每度电加价 0.2 元(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定额*(1+允许上浮率)」*产品实际产量。 (1)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 %; (2)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2 %。 (3)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1 %。 (六)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款统一由供电部门代收,并存入工商银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同时列出清单抄报地、市“三电”办和区“三电”办。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免征税,全部用于:(1)2%为供电部门手续;(2)10%作为节电的奖励基金;(3)25%用于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等;(4)其余用于超用电企业的节电技术措施。 节电奖励基金的30%由各地市上缴自治区“三电”办用于全区的节电奖励。 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项目和企业节电技术措施项目由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归口列入各地市经委技改计划,抄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使用区“ 三电”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发票。 (七)凡产品电耗超过《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规定值的企业按超耗电量,每度电87年加价0.2 元,88年加价0.3 元,89年及以后加价0.5 元收费「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产品实际产量」。电力分配部门还要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因电力部门原因长期供电不正常,造成企业电耗超最高限额,经区“三电”办审核批准,在年终结算时,可减免加价。 (八)超产品电耗加价款(包括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加价款,下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区、市经委核定,按季缴纳,年终结算。存入地、市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专户。其中30%用于各级节电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节电管理措施;60%用于超耗企业的节电措施;10%上缴自治区“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年终由各级三电办将本年度内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和超产品电耗费加价款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九)除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可以列入成本外,其他加价款不得列入成本,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十)受考核的用电企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业企业用电量及产品耗电量》(水电6表)上报区、地(市)两级“三电”办,同时上报下月主设备检修安排和用电最高负荷,用电量申请计划。作为各级“三电”办考核企业用电情况的依据和分配用电指标时参考,对生产国家指令性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产量计划分配每月用电指标 。 (十一)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且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核定产品设计电耗定额,大中型项目还应在节约能源专节中对电耗水平和节电措施进行分析。并经“三电”办提出审核意见。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实行分户管理 (十二)按装电力定量器的要求。凡是区“三电”办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和趸售电的县,在1988年6 月底前装完;凡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 千伏安以上的单位也要于1989年底前装完。 (十三)安装定时开关钟的要求。凡非连续性生产且安排避峰的企业和设备,19 88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安装面要求达50%,1989年底前基本装完。 (十四)安装分时计量表的要求,1988年先在有调荷避峰潜力的企业安装,以后逐步推广。 (十五)有计划地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1989年底前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要基本实现限电到户,分户管理。 三、加速高电耗设备的更新,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 (十六)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停止供电,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售价20%处以罚款。 (十七)企业更换下来的应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对转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设备原值的三倍罚款,检举揭发者经查核实后给予奖励。 (十八)企业在用的限期淘汰的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企业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应淘汰机电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该台设备月用电量20%计),1990年以前按每度电0.2 元加价收费,缴入“超产品电耗加价款专户”。1991年起停止供电。 (十九)企业设备更新的节电资金技措资金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的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及以上的企业,淘汰型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应优先列入企业的技术进步计划。在淘汰型机电设备未基本更新之前,不安排企业扩大能力的技措项目。 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以下的企业,用于淘汰型机电设备更新的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行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30%。 2、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和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用于超耗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 3、银行贷款。 4、各级超收留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间每年从计划用于电力建设的基金中安排15-20%用于节电技改措施。 (二十)利用余热,压差发电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富余电量委托电网代购代销。 对常年坚持发电,年利用小时达4000小时以上的企业可由自治区和地市评为综合利用发电先进企业,视同节电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一)对企业自备电站应鼓励上网发电并对枯水季节的净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全部下网电量)按每度电1-2分钱由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后予以奖励。奖金由超用电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奖金作为一次性奖励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十二)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 四、管好农业用电 (二十三)各地市县水利电力局要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电力排灌站在用的淘汰机电设备应按国家规定限期更新改造,排灌站负载率低于 20%的,必须更换变压器,或增加一台小变压器作为非排灌期使用。更换或增加变压器的工作必须在198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需资金由县水电局在农水专项资金中安排,兼向附近农村供电的变压器,所需资金可与县供电部门合理分摊。1989年起,排灌变压器负载率仍低于20%者,停止供电。 各县供电部门应会同电力排灌站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对电力排灌站进行一次用电普查,核定用电定额。每年编制年度用电计划,报地、市、县“三电”办核定。由主电网供电排灌的,要上报区“三电”办。作为分配用电指标参考。 (二十四)各县供电部门必须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改造资金从各县以电养电专用资金中安排。 县及县以下农村电网实行线损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电区水电厅和区电力局联合制定,各地县水电局和供电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应降到11%以下。逾期达不到的县,减扣电量或对线损超指标浪费的电量五倍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 五、控制非生产用电 (二十五)在主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由各级“三电”办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2 元收费,枯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50元收费,加价款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下同)。 (二十六)严格控制非生产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使用。 枯水期,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 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用电的电价,按水电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6号文《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装有电力空调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温度或新风量超过《各级旅游宾馆空调控制参数表》规定的控制标准,全月空调用电量按每度电加价0.50元收费。 (二十八)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城乡居民照明生活用电每户每月最高限额,枯水期为六十度,丰水期为一百度。超限量用电的,除按全月用电量正常交纳电费外,超限量部分枯水期每度加价0.5 元,丰水期每度加价0.2 元。 (二十九)除在我区“以电代柴”试点期间已批准采用电炊的用户外,今后主电网供电地区,暂不推广电炊。小水电供电地区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电,城乡居民照明用电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丰水期富裕电量,可以继续推广“以电代柴”。 已批准采用电炊的用户,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丰水期为150 度,枯水期视供电情况另订,并实行丰枯水期不同电价,超限量用电每度加价0.5 元。 六、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三十)自治区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1988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其他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1989年底前完成。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电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积极协助企业完成这项工作。 (三十一)各级“三电”办要做好规划,对各企业(包括旅游企业)管电人员和农村电工进行节电培训、轮训,提高基层管电队伍的节电素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全区节约用电工作由区经委组织领导。区“三电”办公室在区经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节电工作的计划、实施、督促和检查。区各主管厅局配合区三电办对本系统本地区节电工作负责规划指导。 (三十三)各地市县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电力分配工作由经委负责,各地市县“三电”办在同级经委领导下,负责本行业节电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和检查,在业务上接受区“三电”办指导。地市经委能源科长参加同级“三电”办领导工作,把节电工作和节能工作统一起来。 (三十四)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各级“三电”机构和加强三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86] 136号)的要求,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加强领导。 (三十五)本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附件二: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主要产品电耗定额。 附件三:各级旅游宾馆空调控制参数表。 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附件一: 单位:度/吨 ━━━━━━━━━━━━┳━━━━━━━┳━━━━━━━━━━━━━━━ 产品分类电耗┃最高限额 ┃ 备注 ━━━━━━━━━━━━╋━━━━━━━╋━━━━━━━━━━━━━━━ 1、合成氨综合单耗 ┃┃ (包括直接生产和┃┃(柳化,河氮) 辅助生产用电) ┃┃暂定,1990年前适用, 中型厂 ┃ 2100┃年产量5000吨以下厂 小型厂 ┃ 2150┃另加15% ━━━━━━━━━━━━╋━━━━━━━╋━━━━━━━━━━━━━━━ 2、烧碱交流单耗┃┃ (按液碱计,包括┃┃ 变损) ┃┃ (南化) 重点厂(隔膜法)┃ 2650┃ 地方厂(隔膜法)┃ 2800┃ ━━━━━━━━━━━━╋━━━━━━━╋━━━━━━━━━━━━━━━ 3、电石工艺单耗(包┃┃ 括电炉变损耗) ┃┃ 重点厂 ┃ 3650┃(广西维尼纶厂) 地方厂 ┃ 4200┃ 暂定,1990年前适用 ━━━━━━━━━━━━╋━━━━━━━╋━━━━━━━━━━━━━━━ 4、黄磷工艺单耗(包┃┃ 括变损) ┃ 17500┃ ━━━━━━━━━━━━╋━━━━━━━╋━━━━━━━━━━━━━━━ 5、结晶硅工艺单耗 ┃┃ (包括变损)┃ 15850┃ ━━━━━━━━━━━━╋━━━━━━━╋━━━━━━━━━━━━━━━ 6、电解铝交流单耗 ┃┃ (包括供电和整流┃ 19000┃ 变耗) ┃┃ ━━━━━━━━━━━━╋━━━━━━━╋━━━━━━━━━━━━━━━ 7、电解锌工艺单耗┃┃ (包括电炉变损耗)┃4300┃ ━━━━━━━━━━━━╋━━━━━━━╋━━━━━━━━━━━━━━━ 8、锡冶炼工艺单耗┃1800┃ ━━━━━━━━━━━━╋━━━━━━━╋━━━━━━━━━━━━━━━ 9、电炉钢工艺单耗┃┃ (包括电炉变损耗)┃┃ 冶金行业 ┃850┃ 暂定,1989年前适用 机械行业 ┃950┃ 暂定,1989年前适用 ━━━━━━━━━━━━╋━━━━━━━╋━━━━━━━━━━━━━━━ 10、转炉钢综合单耗┃25 ┃ ━━━━━━━━━━━━╋━━━━━━━╋━━━━━━━━━━━━━━━ 11、生铁综合单耗┃┃ 100m3 以上容积高炉┃125┃ 100m3及以下容积高炉 ┃250┃ ━━━━━━━━━━━━╋━━━━━━━╋━━━━━━━━━━━━━━━ 12、钢材综合单耗┃┃ (1)中型材┃75 ┃ (2)中板┃65 ┃ (3)小型材┃75 ┃ (直径 8mm以上)┃┃ (4)小型材┃150┃ (直径 8mm及以下)┃┃ (5)线材┃440┃ (6)薄板┃220┃ (7)无缝管┃350┃ ━━━━━━━━━━━━╋━━━━━━━╋━━━━━━━━━━━━━━━ 13、电炉锰铁工艺单┃┃ 耗(包括电炉变耗)┃4100 ┃ ━━━━━━━━━━━━╋━━━━━━━╋━━━━━━━━━━━━━━━ 14、电炉硅铁(含硅┃┃ 75%)工艺单耗(包括┃┃ 电炉变损耗) ┃10000┃暂定,1989年前适用 ━━━━━━━━━━━━╋━━━━━━━╋━━━━━━━━━━━━━━━ 15、电炉硅锰工艺单耗┃┃ (包括电炉变损耗)┃6500┃ ━━━━━━━━━━━━╋━━━━━━━╋━━━━━━━━━━━━━━━ 16、电炉富锰渣工艺单┃┃ 耗(包括电炉变损耗)┃1200┃ ━━━━━━━━━━━━╋━━━━━━━╋━━━━━━━━━━━━━━━ 17、高炉锰铁综合单耗┃480┃ ━━━━━━━━━━━━╋━━━━━━━╋━━━━━━━━━━━━━━━ 18、水泥综合单耗 ┃120┃ 柳州水泥厂新线另订 425#及以上 ┃105┃ 325#及以下 ┃┃ ━━━━━━━━━━━━╋━━━━━━━╋━━━━━━━━━━━━━━━ 19、电炉白水泥工艺┃┃ 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1300┃ ━━━━━━━━━━━━╋━━━━━━━╋━━━━━━━━━━━━━━━ 20、机制砖综合单耗┃400┃ 度/万块 ━━━━━━━━━━━━╋━━━━━━━╋━━━━━━━━━━━━━━━ 21、机制纸综合单耗┃1300┃ ━━━━━━━━━━━━╋━━━━━━━╋━━━━━━━━━━━━━━━ 22、电容纸综合单耗┃9800┃ ━━━━━━━━━━━━╋━━━━━━━╋━━━━━━━━━━━━━━━ 23、棉纱(按折标法┃┃ 计算)综合单耗┃2100┃ ━━━━━━━━━━━━╋━━━━━━━╋━━━━━━━━━━━━━━━ 24、棉布(按折标法┃┃ 计算)综合单耗┃25┃ 度/百米 ━━━━━━━━━━━━╋━━━━━━━╋━━━━━━━━━━━━━━━ 25、印染布综合单耗┃30┃ 度/百米 ━━━━━━━━━━━━┻━━━━━━━┻━━━━━━━━━━━━━━━ 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主要产品电耗定额 附件二: 单位:度/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