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05 施行日期: 1987.05.05 题 注 : (1987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87)48号发布) 全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