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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试行规定

2023-8-9 05:48| 发布者: 示指哥| 查看: 241|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试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14施行日期: 1990.05.14题注: (1990年4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5月14日云 ...

云南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试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14

施行日期: 1990.05.14

题     注 : (1990年4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5月14日云南省司法厅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使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条担任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根本任务是协助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向司法行政部门汇报该项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聘任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聘任方)签订聘任合同。被聘任方依照合同约定指派律师。

聘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聘任合同双方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六条聘任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除依法撤销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数额依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任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必须从单位包干经费中支付,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第八条担任聘任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忠于法律;

(二)严格在聘任方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聘任方所需法律顾问的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数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组成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可设首席法律顾问。

聘任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时间、方式等由聘任双方协商并用合同予以确定。

第十条聘任方的法律顾问,可根据合同约定从事下列工作:

(一)为聘任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对某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协助或参与聘任方起草、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聘任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谈判、纠纷调解;

(四)代理聘任方参加仲裁中诉讼活动;

(五)对聘任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纠纷和经济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助聘任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制信息,并就行政管理提出法律建议。

第十一条聘任方的法律顾问有权参加聘任方召开的与受聘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原始资料和证据。

聘任方有权要求受聘律师汇报其履行任务的情况。受聘律师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主观过错造成工作失误时,聘任方有权要求被聘任方更换律师。

第十二条聘任方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对聘任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事项,及时准确地提供法律依据、作出解答,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二)及时向聘任方汇报重大法律事务的处理结果;

(三)保守秘密,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聘任方的义务:

(一)将需由法律顾问办理的事项及有关工作计划、意图、文件资料等材料,事先告知、送达顾问律师;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顾问律师提供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办案经费及其他工作所需条件。

第十四条担任聘任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下列委托:

(一)在诉讼中担任聘任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他人到聘任方办理法律事务;

(三)代理他人办理与聘任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担任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顾问工作记录制度;

(二)重大法律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三)定期向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汇报顾问工作制度;

(四)政府法律顾问文书、档案归档制度;

(五)总结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聘任协议的必备条款是:

(一)聘任双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及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应聘律师的姓名、职级;

(三)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时间;

(六)变更、中止或解除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七)聘请期限及合同生效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