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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

上海 发布于 2023-8-9 05:39

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05施行日期: 1987.12.05题注: (1 ...

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05

施行日期: 1987.12.05

题     注 : (1987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发〔1987〕12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省、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两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政策所�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两省、市一方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包括管理)�、专利、商标等方式在另一方投资,按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享受投资权益,承�担义务。两省、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给以支持和保护。

第四条两省、市的企事业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双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履约。由那一级政府批准的联合协议或合同就由那一级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按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省、市政府应允许和帮助解决出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资,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省、市政府�批准后,两省、市政府优先考虑纳入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两省、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省、市政府应给以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在国家经济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到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需要修改协议或�合同时,应在互相谅解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两省、市的企事业联合中有关各类物资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遇国家统一价格变动,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方影响较大时,双�方必须在互谅互惠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九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间签订并经双方省、市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联合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资金、技术、设备、图纸、原材料、能源和其它物资供应�,在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不受两省、市政府任何一方有关限制性规定变动的�影响。

第十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执行联合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两�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提供有关文本和资料的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督促的责任,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争论有协调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定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两省市政府正式交换批准文�本后生效。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成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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