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18 施行日期: 1990.04.18 题 注 : (1990年4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有效地利用育种成果,做到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加快良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持续增产,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省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州、市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是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专门机构,由农牧渔业厅(局)、科委(办)、农科院(所)、农业院(校)、种子公司(站)及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委员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聘任。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 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人,由农牧渔业厅(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副组长)三至五人,由科委、农科院(所)、种子公司(站)的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不同作物分设稻作、麦作、旱粮和经济作物等专业组。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顾问。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每年召开会议一次,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持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中委员如有变动,由原所在单位增补;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会议的,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另行聘任。 委员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同时也有宣传贯彻本办法、及时反映所在地区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的义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种子管理站负责办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所需活动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并拨给其挂靠单位,供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使用。 二、职责任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跨地、州、市种植推广的品种,地、州、市审定小组负责审定本地区内种植推广的品种。其任务是: (一)审定选育、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品质和经济效益,并确定其推广地区和相应的栽培措施,提出种子繁殖提纯和推广意见: (二)领导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具体业务由同级种子站和农科院共同组织安排; (三)参加评选鉴定生产上用的良种,向有关部门提出示范、推广意见; (四)制订、审议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 (五)向国家(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参加审定的新品种; (六)处理有关审定工作的其他事宜。 三、报审品种条件 (一)经过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组织的连续二至三年区域试验和一至三年生产试验(区域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的生产示范点不少于100亩,这种试点(不同生态型的)应在10处以下(地州市区域试验点数自定)。 (二)性状稳定、高产、稳产,品质较好、抗逆性强,报审品种的产量在区域试验中,要比统一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达到增产显著标准,生产示范效果比现有推广种增产5%以上,杂交种要比当地推广的常规种增产10%以上,比当地已推广的杂交种增产5%以上,品质必须达到当前国内中等以上水平;或具有一种或几项特殊优良性状。产量应不低于或接近于现有推广良种。烟、蔗、油料、果、菜等经济作物品种的品质要比现有良种有较大改进和提高。 (三)大宗粮油、经济作物的新品种,报审时报审单位至少提供播种100亩以上的报审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原种标准,不带检疫对象,育种单位需保留一定数量的原原种。 (四)对少数未组织统一区域试验的作物新品种,应经过连续三年在不同生态区进行的多点试种,每年试点不少于五个,生产示范面积1000亩以上(小宗作物和茶、桑、果也要有相应的生产示范面积和种子),并符合(二)、(三)条的,亦可按照品种审定程序报审。 (五)选育的作物新品种,应具有一项或几项明显不同于原亲本品种的优良性状。 四、报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的总结报告;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抗性鉴定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品种标准; (三)全株、果穗和种子的标本和照片; (四)栽培技术和繁制种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意见; (五)主持区试和生产示范单位的推荐意见; (六)同行田间鉴定意见。 五、品种审定程序和命名 (一)凡符合报审条件的品种,由选育、引进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全部报审材料。经所在地区品种审定小组审查签署意见后,即可报省审定。省级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本单位申请报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即可送审。凡报审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报省审定的品种先由专业组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常务会根据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议,作出审定结论。 在审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通知品种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以及试验、示范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亦可邀请同行技术人员参加评议。 (二)经审定合格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命名意见(外引种一律用原名),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定名,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登报公布后一个月内无异议,由农牧渔业厅(局)统一编号登记,正式公布并发给品种合格证书,由有关单位安排推广。地、州、市审定通过的品种,需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三)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根据需要进行考查交下次委员会复审。如果审定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四)凡申报审定的品种,需交纳一定的审定费。 六、奖励和惩罚 (一)凡经审定合格的品种,根据其在生产中的表现,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提请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对品种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繁育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凡经审定合格的品种,获得审定合格证书可视同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育成者可申报各级奖励。 (三)未经审定的品种和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推广,不得申请报奖;审定合格的品种,也不得任意扩大到适应范围之外的地区推广。凡是任意推广造成生产损失者,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七、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州、市品种审定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