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15 施行日期: 1990.09.15 题 注 : (1990年9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做好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条例》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 一、个人脱盲标准 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和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脱盲标准是:拼音文字,能够熟练掌握字母的读、写和拼音规则;表意文字,识1000个字;音节文字,识500个字。能用上述一种文字阅读民族文字的通俗书报,能用民族文字记简单的帐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二、个人脱盲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听写(汉字不少于150个字。少数民族表意文字和音节文字不少于100个字。少数民族拼音文字词汇不少于100个,并默写全部字母、声母、韵母和声调符号);偏旁部首知识(少数民族拼音文字为拼写规则);组词;造词填空;造句;阅读短文并回答三个以上问题;作文(简单的应用文,如借条、假条、收条、申请书、书信、心得体会等);简单的算术知识。 2、考核的组织。农村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城镇人口由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组织。 3、考核的方式。个人脱盲考核采用一次性闭卷考试方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用百分制评分方法,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卷由县教育部门组织命制。 个人脱盲考核合格者由考核单位报县级考核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统一规格的脱盲证书。 三、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 1、农村县以下乡、村基本扫除文盲:15-40周岁人口中,除不具备扫盲学习能力的人以外,非文盲人数要求达到85%以上。农村县以上乡、村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15-4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要求达到90%以上。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和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初等教育必须普及;所辖基层单位都要达到标准和要求,个别达不到要求的边远乡村,也不能低于80%;少数民族、妇女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不得低于80%。 2、城镇行政、企事业基本扫除文盲单位(包括集体企业):15-40周岁人员中,除不具备扫盲学习能力的人以外,非文盲人数要求达到90%以上。所属基层单位(如车间、工段)都要达到标准和要求。 四、检查验收单位 1、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验收。按行政区划,县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委检查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村由乡人民政府检查验收。行政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 2、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的验收。按行政区划,县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检查验收;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检查验收;村由乡教育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程序 1、申报验收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或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应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向上级有关检查验收单位提出报告,并同时报送扫除文盲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包括领导、组织、教学等)材料,以及扫除文盲、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有数据,供检查验收单位审核。 2、验收单位应对申报验收单位报上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验收;对基本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的团(组)对申报验收单位进行抽查。县级一般抽查10-15个点(包括企事业单位),抽查点应抽考历年来的脱盲人员(包括青年、壮年、妇女、少数民族)和少量的小学三年级以上辍学生。抽考人数为1980年以来脱盲人数总和的10%。县以下乡、村,以及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抽查点和抽考数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3、对申报的“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和要求,由检查验收的人民政府宣布为“基本扫除文盲单位”,开发给统一规格的证书。 对申报的“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由检查验收的教育部门宣布为“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单位”,并发给统一规格的证书,同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