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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暂行规定

2023-8-9 05:53| 发布者: Rcpchina| 查看: 594|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5施行日期: 1990.08.15题注: (1990年8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 ...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5

施行日期: 1990.08.15

题     注 : (1990年8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省长、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地区行政公署的专员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因故不在本地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三、省、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及有关地方法规,主持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工作,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三)组织辖区内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及处理工作。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四、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任期目标的实施计划。

(二)组织制定地方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以及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对重大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省内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或所在地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上报。

(五)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五、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定,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在各种形式经营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和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对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渡运和小煤窑、小矿山、建筑、烟花爆竹以及农机等乡镇及个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按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改善乡镇及个体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把好乡镇及个体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关(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无安全防护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投产。

(五)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中各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措施;督促检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和评比表彰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对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时,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和考核办法。要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抓好对干部、工人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

(五)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研究重大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六)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