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管理局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6 施行日期: 1987.05.26 题 注 : (1987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省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请示调处的范围、期限和条件 第四条请示调处的范围: (一)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及对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四)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五)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其它专利纠纷。 第五条请示调处的期限: (一)第四条第(三)项的纠纷,应当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请求; (二)第四条第四项的纠纷,应当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三)第四条第(五)项的纠纷,应当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请求; (四)(一)、(二)、(三)项中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以上规定的期限�。 第六条请求调处的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未经其它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纠纷; (三)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第三章 调解处理 第七条请求省专利管理局调处纠纷的,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应写明: (一)请求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请求人持有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八条省专利管理局在接到请求书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调处条件的,立案�;不符合调处条件的,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立案调处的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立案后,应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全面地、客观地认真研究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调处专利纠纷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调处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请求人,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被请求人,可以作出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在调处过程中,请示人增加申请项目,被请求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调处。 第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 第十三条调处的全部活动应真实、准确地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结论、当事人双方意见。 调解书应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承办人签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局印章。 第十六条专利纠纷调解无效,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费用的承担。 处理决定书应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局印章。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在调处专利纠纷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调处专利纠纷,可向当事人酌收费用。 收费标准由省专利管理局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省内涉外专利纠纷的调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利纠纷调处终结后,应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检查调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调处专利纠纷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重庆市调处专利纠纷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