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03 施行日期: 1990.03.03 题 注 : (1990年3月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生产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消耗原材料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原材料,是指除煤、电、油、气等能源以外,在生产建设中所消耗的全部原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约原材料(以下简称节材),是指通过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达到以最少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节材管理体系 第四条省政府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是主管全省节材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归口省计委、经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我省节材管理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省节材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节材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推广节材新技术、新工艺,配合有关部门审查推荐节材示范项目和技改项目。 (四)检查、督促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节材管理工作。 (五)传递节材信息,交流节材经验,搞好节材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各地、州、市和计划单列市计(经)委应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节材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节材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节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节材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省下达的节材计划,检查督促节材计划完成情况。 (三)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内原材料消耗有关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并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抓好企业升级中物耗指标的审定工作。 (四)检查、督促并指导所属企业改进节材管理,交流节材经验,搞好节材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各县(市)节材管理机构和职责,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节材工作,并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上级有关节材政策及规定,制定本企业节材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消耗考核指标和节材计划,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三)制定原材料管理经济责任制,做好计量、原始记录、定额管理等节材基础工作。 (四)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组节材管理网,层层有人负责,层层分解落实原材料降耗指标和节材计划。 (五)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材技术措施,开展小改小革,完善节材科学管理,总结、推广节材进行经验。 第八条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建立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干部开展此项工作,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同时是所辖地区的监督机关。 第三章 节材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全省节材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节材管理部门应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 第十一条各级节材管理部门应做好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工作,并把原材料消耗定额列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以及企业晋等升级的重要内容。 企业除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消耗定额指标外,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扩大制定各类原材料消耗定额应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由主管部门报省政府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认可后,实行定比,一定三年不变。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节材统计体系。省统计局会同省政府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制定节材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节材统计工作。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节材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节材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省有关计量标准的规定,配备和完善计量器具,加强节材计量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和节材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升级要求,定期对企业节材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四章 原材料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物资供销部门,要认真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和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的原则,按照企业生产建设实际需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时间供应原材料。节约的原材料归企业留用。 第十五条各级物资供销部门应在当地计(经)委的指导下,对产品质量好、销路广、原材料消耗低、节约降耗搞得好的企业,优先供应原材料;对产品质量差、原材料消耗高、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由上一级节材管理机构会同物资分配供应部门作出决定,可缓供、少供或停供其原材料,或者实行超耗罚款。 第十六条各级物资供销部门,要认真做好物流过程中的原材料节约工作。要组织合理运输,减少途耗、库耗、避免锈损和变质,把好入库、出库的数量和质量关。 第五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节材的根本途径是技术进步。各级节材管理部门要与科研、设计、技术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组织节材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不断开发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对已经取得科研成果的节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积极推广应用,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节材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建成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节材样板企业和示范项目。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材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企业的技改、技措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其物耗指标要力争达到先进水平。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修订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节材的具体要求。各级节材管理部门要配合设计审批部门把关。 节材技措、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节材技改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按隶属关系和项目申报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对节材项目贷款,可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部分贴息。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节材项目新增收益归还。 对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节材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申请豁免全部或部分本息。 第二十二条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建立节材专项资金。节材专项基金可采取从技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和从节材取得的效益或从超耗罚款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等办法筹集。节材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节材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政府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家级、省级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材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第二十四条积极开发节材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各级节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建立节材技术服务中心,对企业开展咨询、技术信息服务等项业务活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节材工作实行节材降耗效益与职工利益挂钩,节约奖励,超耗处罚,按月或季兑现。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规定实行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本年度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上年实际消耗量(但上年单位实际消耗量不能高于前一年度的单位实际消耗水平)或者低于主管部门的消耗定额的部分,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业按规定的奖励率提取节约奖。 修旧利废物资,经实际使用确有节约效果并可考核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节约奖。 (二)各地区、各部门节材管理机构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节材计划和降耗指标的,由省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节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由省节约利库金属回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三)个人对节约原材料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后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国家规定对建议人予以奖励。 上述原材料节约奖只发给直接从事节约原材料的人员,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 第二十七条节约奖由各级节材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监督使用。企业实现的节约价值,应经同级财政(财务)部门认可。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按规定实行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高于上年实际消耗或高于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定比消耗定额的,除不得提取奖金外,对其超耗部分应按原定提奖率相应罚款,并责成企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二)各地区、各部门节材管理机构完不成省下达的节材计划和降耗指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扣发奖金。 (三)对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其损失浪费价值的一定比例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发节约奖: (一)偷工减料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产品大量积压的。 第三十条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违反成本管理条例的,应追回多提取的节约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还要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节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节约利用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