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6 施行日期: 1990.05.06 题 注 : (1990年5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省、地、州、市(含县级市,下同)环保部门设立,县暂不设立。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第三条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来源于地州市环保部门解缴中央、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80%部分中的10%和各地、州、市历年结存的中央、省属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的30%。 第四条地(州、市)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80%的部分,除解缴省环保部门的10%外,在剩余的70%中,提取20%(有地辖市的,地、市各占10%)。 2、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80%部分提取20%(有地辖市的,地、市各占10%)。 3、历年结存的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扣除上缴省级基金部分)。 第五条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六条基金的付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单位,其中省级基金的贷款对象为中央、省属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单位。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八条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 (四)具备还款能力。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贷款手续: (一)基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由贷款单位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附表一),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报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贷款计划,再由贷款单位与各级环境监理所签订合同(附件一),银行根据合同按期发贷,并按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 (三)贷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提交“ 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表二),经三方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及豁免规定 (一)企业治理污染贷款金额不超过其所缴纳的超标排污费所纳入基金数额的贷款为一般贷款,超过的为超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般贷款月利率为一年期千分之二点四、两年期千分之三、三年期千分之三点六。超额贷款月利率一年期千分之六、二年期千分之六点九、三年期千分之九。 (二)企业逾期未还一般贷款,按一般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点六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千分之一点八加收罚息;逾期未还超额贷款,按超额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九收取利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放贷款部门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2、不按合同建设或把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贷款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初步验收,然后由环保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差,偿还贷款有困难的项目,经环保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可豁免一定数额的本金,豁免数额不超过其所缴纳的超标排污费纳入基金的数额。 第十二条监督企业偿还贷款由贷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贷款本息除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其他污染源治理资金; (四)治理污染项目投入运行并达到排放标准后,原则上不再交纳超标排污费。还款数额较大,还款确有困难的,可按原办法计算超标排污费,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三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委托代理发放“治理污染贷款”合同书 委托单位:(甲方) 用款单位:(乙方) 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丙方) 代办单位开户银行(丁方) 环境监理所(甲方)与财政厅(局)研 究决定,根据《云南省污染源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发放“治理污染”专项贷款,有关各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用款单位: 一般贷款: 3、贷款金额:合计: 超额贷款: 4、项目负责人: 二、甲方负责审定项目内容及所需资金,在乙方技术方案可行,材料、设备、资金落实的情况下,一次或分次将专项资金拨丙方作为专项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本息收回以前,甲方不得要求抽回委托贷款基金。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专项委托贷款,由丙方分次拨入丁方(代办单位)分期发放,即: 19 年 月 日发放 万元 19 年 月 日发放 万元 四、丁方根据甲方核定的项目内容和贷款总额,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的规定,凭乙方出具的借款收据,向乙方发放委托贷款,并负责监督乙方专款专用,按期向乙方收取贷款利息和收回到期贷款,收妥后划回丙方,由丙方转入甲方帐户。 五、贷款期限为年。分年还款计划为: 19 年 月 日万元 19 年 月 日万元 19 年 月 日万元 乙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六、一般贷款利率为月息 ‰。超额贷款利率月息‰,罚息按《实施办法》办理,按季计息。 七、全部工程竣工一月后,乙方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贷款使用效益报甲方审查,并由甲方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偿还贷款较困难的,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豁免部分或全部一般贷款。 八、乙方自接到本合同后一月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者,资金由甲方另行安排。 九、委托专业银行发放贷款利息的五分之一作为丙方和丁方的手续费,其中丙方占40%,丁方占60%,按季结付。 十、本合同一式10份,甲方存2份,乙方存3份,丙方存2份,丁方存2份,主管局存1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附表一:云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 附表二:云南省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 验收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