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漂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8 施行日期: 1987.05.18 题 注 : (1987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7〕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1987〕9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云南两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漂木保护管理的联合布告》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金沙江中流送的一切木材(不分树种、材种)和漂木工程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哄抢、盗窃和损毁。沿江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水运�企业和漂木管理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条木材水运单位应加强沿江漂木管理。及时赶漂和扎运,以减少木材流送�损失。 第四条沿江各县(市)原则上应建立漂木管理站,站长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由木材水运单位配备。区、乡(镇)、村建立护木领导小组或护木�小组,组长由同级分管领导兼任,并由上一级任命。 第五条漂木管理站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木材水运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和木材水运局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漂木管理站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漂木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漂木;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下属漂木管理组织和漂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对哄抢、盗窃、损毁漂木和破坏漂木工程设施,以及违反木材水上运输规�定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处理。 第七条清查和挡获的被盗被抢的木材及其制品和所赔偿的损失款,统一由木材�水运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木管人员应廉洁奉公,履行职责。凭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制发的漂木�检查证执行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漂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管理好本辖区的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把责任落实到区、乡(镇)、村;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木材流送安全竞赛活动;及时解决漂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围攻、�殴打木管人员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事件,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对保护国家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凡检举揭发盗窃漂木者,经查证核实,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五至十�;途中直接挡获盗窃人的,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第十二条凡哄抢、盗窃的漂木,应追回原物,送交指定地点;因改制造成的损�失,除退还改制的木材外,按木材价值赔偿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失费;已利用和收�回无利用价值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赔款限期交清,逾期未交者,逐日另交欠款数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哄抢、盗窃漂木或破坏漂木工程设施的,除追回原物,赔偿损失外�,情节轻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参与哄抢、盗窃、损毁漂木,破坏漂木工程设施的干部、林业职工�和木管人员,参照十三、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对窝藏、销售盗卖漂木或参与运输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经查证确属购买盗窃的漂木而又无合法证件的,没收木材;如改制或损毁,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对聘请参与漂木保护管理工作(含催收欠款)的,其�工作期间由木材水运单位酌情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木管站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行政区划呈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雅砻江口至宜宾江段。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两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