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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

2023-8-9 06:59| 发布者: twinsbbs| 查看: 590|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16施行日期: 1989.10.16题注: (1989年10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16

施行日期: 1989.10.16

题     注 : (1989年10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3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67号发布并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培育“多渠道、少环节”的社会主义商品市场机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

现有社会批发企业和今后申报新办的批发(含批零兼营企业)企业,除必须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有关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登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批发企业要有明确的主营范围。其主营范围必须符合现行政策的企业开办宗旨;兼营范围必须属于与主营范围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商品。

2、必须有与批发企业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从事商业性批发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3、具有比较稳定的进货渠道。

4、具有一定经营业务知识的专业批发人员,具备批发业务所必须的储备周转仓库、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包括租赁仓库、门市及其它设施)。

5、批发企业内部必须有健全的商品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物价管理制度。

二、对部分商品的批发经营实行归口管理

1、化肥、农药、农膜、钢材、木材、有色金属、紧缺矿产品、棉花、药品、医疗器械、彩电、卷烟、烤烟等国家和省规定专营、专卖或统一经营的生产、生活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其它经营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2、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统由石油公司经营批发;未设石油机械的市、县由指定的国营商业主管公司经营批发;农村供销社和经批准的农机部门按规定的销售范围进行批发。

3、食糖按省政府云政发【1988】225号文和云政发【1988】153号文执行。食盐统由盐业公司、国营商业、供销社经营批发。

4、医药商品(包括中西成药、医疗器械、中药材)由省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和受委托的基层供销社经营批发。

5、棉花(含絮棉、棉絮)、铁锅统由主营单位供销社经营批发。

6、散装白酒、棉布、火柴、机制薄纸、洗衣粉、肥皂、元钉、铅丝等是关系国计民生、市场稳定的商品,原则上只能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的主营企业和经地、州、市以上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批发。

对本款所列归口管理商品品种,根据货源、市场供求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增减下达执行。

7、轻工、纺织、农垦、乡镇企业等各系统的供销企业批发的商品,限于完成国家计划或合同订购之后的、按规定可以自销的系统内直属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到省外行业组织进来可以丰富市场(专营、专卖商品除外)的商品。

8、生产企业(含商业性供销单位)批发的商品,限于完成国家计划或订购之后的按规定可以自销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9、除上述各项所列和国家另有专项规定以外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审查核准登记,并办有批发(或批零兼营)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可从事批发外,其他企业(包括个体)一律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业务。

三、严格控制商品批发环节

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各项归口管理经营的商品,在省内原则上不超过两道批发环节,并执行规定的相应综合费率和批发价格;在同一城市中(设有二级批发的中心城市除外)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的,其批发综合费率不得相应增加。对违反商品流转路线进货,造成商品倒流或迂回运输的,仍按正常合理流转路线定价。

四、端正经营思想,坚持依法经营

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依法搞好经营。一切批发(含批零兼营、工厂自营批发)企业都必须做到:

1、自觉服从当地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各项措施。对经营的商品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紧缺商品,要保持合理的库存储备;对少数凭证(票)定量或限量供应的商品,要按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投放,保持市场稳定。

2、严格遵守价格管理规定。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要执行有关基准价、加价率、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对实行市场放开价格的商品也应坚持薄利多销、合理定价,并接受当地物价、工商、商业部门的检查指导。

3、严格执行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规定,不得以不和税作为招揽生产的手段。如不履行代扣税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结算改革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严格执行专项控制商品管理办法,不准弄虚作假。

5、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批发企业要政企分开,不得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除国家规定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外,不得搞垄断经营,不得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倒买倒卖提货单;不得以行贿、给好处费、回扣等非法手段从事经营。

6、讲究商业信誉,保证服务质量。批售的商品要对消费者负责,做到货真价实,不准经营假冒劣质商品欺骗顾客。

违反以上各条者,分别由物价、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监督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主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批发市场,发挥国营商业在批发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

要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各级财政、商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基金、物价调控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办法,从政策上鼓励国营商业企业储备一定商品货源,发挥吞吐商品、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以国营批发企业为龙头的批发企业集团,建立产供销、工农贸相结合的综合商社试点。

对关系国计民生、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大局的地方产品,应分别不同品种确定比例,大头要交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统一用于调控市场。具体由省计委、省经委牵头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要根据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商品流通的需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综合性、专业性的商品批发市场,把建立各类批发市场列入市政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要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管理。各类批发市场要按照经营者不参与管理,管理者不参与经营的原则,对现有各类批发市场进行整顿,使管理机构同经营实体分离,经营实体同交易场所分离。各类批发市场应向社会开放,以优质服务吸引买卖双方入场交易。

六、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