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26 施行日期: 1985.10.26 题 注 : (198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48号文发布 此件已被1997年12月22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33号文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试行以来,我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有了较快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六月四日以传真电报向各地、市、县、自治县发出了紧急通知,采取了一些加强管理的应急措施。九月二十四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召开了全区小矿管理工作座谈会,就如何加强小矿管理问题,广泛听取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县同志的意见。区矿管委根据大家的意见,拟订了《补充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个《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先按此执行。由于整个工业管理体制正在探讨改革,在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区矿管委反映,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重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国有性质。采矿坚持申请、批准、发证的制度。 全区各地集体和个人采矿范围由区矿管委会同有关矿业主管部门逐步给以划定,准采范围内的具体开采点,由县(市)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发证。建设一定规模的小矿山,需由县(市)审查后,报自治区有关矿业主管厅局审核,由区矿管委批准并发证。 对勘探已经结束,国家尚未规划建矿,集体和个人已进去开采的大、中型矿区,要划块定点开采,“块”由县(市)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区矿管委批准;“点”由县(市)矿产管理部门审批。 县(市)矿产管理部门给国营矿山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采矿发放采矿证,要征得国营矿山的同意;给正在勘探区内的集体和个人采矿发证,要征得在矿区工作的地质队的同意。 非专业的集体和个人采矿、业余零散采矿、淘沙金等,均需办理采矿证、营业执照及土地征用手续。 采矿证不得转借、买卖、出租或用作抵押。个人申请采矿证者必须持有当地户口。一人不得同时办理两个以上(含两个)采矿证。各县(市)一律使用区矿管系统一印制的采矿证(黄金、白银的采矿证,按桂政发[1985]137号文件规定办理)。采矿证发放权不得下放。持证开采的集体或个人均不允许雇无当地户口的劳动力为帮手。 二、矿产品购销,自治区计划部门每年下达各地市、地市下达各县(市)矿产品收购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县(市)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定国家允许经营的单位与采矿者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收购。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的超产部份和未列入计划收购的矿产品,可以自销。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必需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矿产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运销区外的矿产品,经县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交费纳税以后才能启运。 锡列入自治区统管的矿产品。统管矿产品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收购,任何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经营。 为了检查无证经营,偷漏费税和未经批准外运矿产品,各县联合检查站要对矿产进行检查。 统管矿产品和计划、合同内的矿产品必须按质论价,不许压级压价抬级提价,一律按国家物价部门(包括中央、自治区、各地市县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和调拨,国家没有定价的,要办理定价审批手续。超产和未列入计划收购牟矿产品,实行议价收购。经营购销矿产品的单位,一般可指定主管部门的矿业公司(民矿站)、乡镇企业供销部、当地供销社,这些经营单位要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及时支付货款和搞好咨询服务,认真为发展生产,畅流物资做好工作。 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矿产,其生产物资供应,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保证;其他矿产生产物资供应,除区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一部份外,通过多渠道解决。 列入计划的产品运输,有关矿产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与运输部门联系,尽量予以安排。 三、集体和个采矿的收费调整如下: 管理费:按销售额的5%收取,各县可根据不同矿各有所调整。其中0.3%上交区矿管委,1%上交地区矿产管理部门,3.7%留县。有关管理部门如何分配由县自定。 环保费:凡国营、集体、个人一律按销售额的10%收取,由县矿产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治理污染,经检验合格,应免收环保费,已收未用完部分要退回原单位。 维简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当适提取,专款专用。税收按税务规定交纳。 集体和个人办的小矿山(厂),如形成独立核算单位,按核算单位交纳三费一税。个体(联户)小矿产品,一律由收购者代扣代交,进入生产者成本。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县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集体和个人采矿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并付诸实行。在实行过程中要经常督促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的,吊销其采矿证。 五、加强对集体和个采矿领导,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矿管委负责全矿产资源管理,并对全区矿产合理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进行检查监督;集体和个人的采矿、经营管理、组织生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原属那个部门管的仍归那个部门管,暂不改变。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和物资也应按原来渠道切实安排使用好;矿产开采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产品质量标准、技术鉴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各有关主管厅、局仍应加强管理和指导。不论何种归口管理都要坚持“三不变”的原则;企业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务渠道不变。不允许借归口管理之机,平调和划走企业。矿产品比较多的地市、县(市)两级,可成立由政府(行署)负责人和计委、经委、农委、矿产、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矿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并协调本地区的采矿和矿产品经营,并负责资源管理。其办事机构设置,由各地自定。不准备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则应由政府(行署)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不准多头管理。 管理部门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分开,不应政企合一。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区过去规定与此有矛盾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