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2023-8-9 07:16|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611|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4施行日期: 1988.03.24题注: (1988年3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49号发布)第一 ...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4

施行日期: 1988.03.24

题     注 : (1988年3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88]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维护港口和海上生产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港口治安管理

第四条

经划定的沿海港口、停泊点,由水产、交通、公安边防机关实行联合统一管理,严禁各类船舶在非停泊区装卸物资和上下人员。

第五条

进出港船舶,应在靠港后或离港前两小时内持“航行签证簿”,“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分别到停泊地港(渔)监、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手续,并报告船舶治安情况。

第六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大、中型船应留人值班;小型船和舢舨应设置机械障碍,取出油料,收藏橹、舵,按片编组,轮流值班。

第七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及人员,要自觉维护港(点)的治安秩序,严禁在港内或船舶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在港内打猎、游泳、撒网捕鱼;严禁向港内排放污油、污水、垃圾;严禁在港内或船上零销海产品和其它商品。

第八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装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须持港监部门发给的准运证,到停泊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并接受监装监卸。

第三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九条

凡属海上捕捞、客货运输、旅游、养殖船舶,均应向水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批领取“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户口簿”、“渔业(营运)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出海生产和营运。

第十条

各类船舶及其主要设备、网具的更新改造,船舶的转让、转借、出租、买卖、交换、报废和改变船舶的用途、停泊点、航行作业区域,应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核、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审核、变更登记的,不准出海作业。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变更船主、船上负责人、机驾人员及船民,应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变更登记的,不准随船出海作业。

第十二条

船民在海上拣拾船舶、网具及其它物品,应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边防派出所。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应加强安全防范,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设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严禁在航道、禁区、军事要地作业;严禁超载、超员或装载禁运物资;严禁非客运船载客捎人和将船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船舶不得搭靠外轮和索要、收受外轮馈赠或与外轮以物易物;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私留、传播“心战品”、淫秽物品;不准走私贩毒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不准越界进入外国领海作业和停靠外国口岸。因特殊情况进入外国领海和口岸的,返回后应及时报告公安边防派出所。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六条

凡违反港口、船舶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出海船民证、扣船整顿、拘留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处以警告和罚款不超过二百元、吊扣出海船民证、扣船整顿5天以内的,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处以罚款超过二百元、拘留、扣船整顿超过5天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治安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 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经复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机关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应在其“船舶户口簿”予以记录,并向其主管部门发送《船舶船民治安处罚通知单》。罚款应开具统一罚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港口的外港籍船舶、船员和外国船舶、船员,应参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