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23 施行日期: 1985.03.23 题 注 : (1985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38号文发布)(编者注:此件已被1997年12月25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我区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体人,充分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 1、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2、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填补我区空白或属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 2、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经过验收的; 3、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并经过验收的;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过验收。 第五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四千元 二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二千元 三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一千元 第六条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我区所属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成果,均可申报请奖。 中央驻桂单位,属承担我区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我区奖励;承担国家各部委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不申报我区奖励。 2、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评审。 区直各厅局直属单位(包括双重领导单位)的请奖项目,直接向主管厅局申报。 各地市直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市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可向各地、市科委申报。 县以下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可向县科委申报,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可向地市科第申报。 中央驻桂单位申报我区地方奖励的项目,可按项目的归属向所在地、市科委或自治区有关厅局申报。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也可以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4、区直各主管厅局和各地、市科委收到的请奖项目,负责进行初审,合格的,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研究成果 1、申报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符合规定的验收证书、合格证书和评审证书等; 3、主要技术资料(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试验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报告和必要的图纸、图表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1、申报表; 2、验收证书; 3、推广、转让、应用工作总结(包括成果来源、推广和应用规模、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主要经验等)。 三、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工作成果 1、申报表; 2、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成就和效果); 3、其他方面有关材料(如验收证书和上一级部门核准的各种材料等)。 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1、申报表; 2、技术鉴定或工程鉴定材料; 3、工作总结(包括采用主要技术和取得主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经批准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的,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即区直各厅局和各地市科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地市(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各地、市和区直各厅局另行制定。奖金来源,属自治区或地市批准授予的,由自治区或地市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自治区各厅局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亦可根据各厅局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之。 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区直各厅局和地市奖励的项目,如果符合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请奖,获奖的项目,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区直各厅局和各地市奖励的科技项目,一律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仍符合国家级奖励条件的项目,可向上申请奖励。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成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分别申报。 第十六条我区过去发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务院今后颁发的有关文件有低触的,以国务院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