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4 施行日期: 1988.06.14 题 注 : (1988年6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7年6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5 000元 二等奖2 000元 三等奖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