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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2023-8-9 07:34| 发布者: 爱你的人是我| 查看: 173| 评论: 0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28施行日期: 1984.07.28题注: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28

施行日期: 1984.07.28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08号文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气象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切实做好气象台站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责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部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地面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的不得有高杆植物、观测场北面的障碍物(包括房屋、树木等)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东、南、西三面的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视障碍物的密集程度,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五至十倍(其中成排障碍物和辐射观测场必须达到十倍)。

第四条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干扰的来源。制氢室周围五十公尺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六条气象台站附近,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建设而又确实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兴建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开展一年对比观测后,方准在旧址进行建设。

第七条今后新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动工。对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者,气象台站应在当地政府和城建部门的支持下,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第八条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的,必须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对严重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者,要追究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