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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2023-8-9 07:34| 发布者: 李白| 查看: 348|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19施行日期: 1990.01.01题注: (1989年12月19日云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19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1989年12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3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67号发布并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经过多年试点,从1987年起,我省企业普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承包制)。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和积极性,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现阶段还没有更好办法替代的经营管理制度,应该在治理整顿中兴利除弊,并努力完善、发展。鉴于今明两年内我省绝大多数企业的承包合同到期,为贯彻落实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稳定经济,稳定政策,稳定企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的基本原则

1、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依法完善。《企业法》、《承包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是完善承包制的主要依据。

2、在稳定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制,企业现有的各种承包办法、形式、经营者、基数以及相关的政策,都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改变。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一厂一策。

4、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作贡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承包期和经营者和确定

5、按照治理整顿的要求和《承包条例》的规定,新一轮承包期原则上为3年。

6、为承包效益较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生产、技改周期较长的全省重点骨干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其承包期限应与企业“八五”规划相衔接,可定为5年,有的还可更长一点。

7、经营者的确定,可分别实行任命、选举、招聘制,具体办法由上级确定。无论实行哪种办法,都要坚持政治审查、业务考核、职工评议。

8、经营者素质较高、职工拥护、承包合同执行较好的企业,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干部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不变,提高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

9、承包基数争执不下或其它有条件的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招标范围以本企业、本行业、本地区为主。招标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一般不少于1/3。

10、承包期就是经营者的任期。在承包期内发生经营者变动的,要依法履行合同变更手续。

11、在大中型企业中提倡经营集团(人数不宜过多)承包,按第7条规定从中确定经营者。

12、提倡法人单位承包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承包小企业,优势企业承包劣势企业,经营水平高的企业承包经济管理不善的企业。承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要选定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者。

13、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经营者。

三、承包内容和形式

14、承包内容一般为“两包一挂”,即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根据不同情况,有的还可增包出口创汇额或指令性产品计划。大中型工业企业还应包企业晋等升级。

15、承包考核指标的确定,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不要面面俱到,一般应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实现利税、上交利税、亏损企业的减亏额、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发展后劲指标(包括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资产增值、流动资金补充、归还贷款和贷款余额等)、经营管理指标(包括质量、消耗、安全、职工培训、职工福利等)三大指标体系。

16、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执行《承包条例》规定。其中,对生产稳定、技术改造任务较重的企业,可实行上次利润定额包干或递增包干;对外部条件变化较大、经营效益难以预测的企业,宜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四、稳定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17、承包基数基本合理,已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企业,在本承包期内,基数(包括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不动。个别确实不合理的,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18、确定新一轮承包基数的原则,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统筹考虑承包基数、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

19、确定新一轮承包基数的方法,既要进行纵向比较,考虑企业上年或前三年完成的实际,又要进行横向比较,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资金利税率进行调整。

20、新一轮承包中对下述企业要调高承包基数:技术改造任务已经完成,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还款已有来源的;产品提价幅度较大,增收超过增支的;税种减少,税率降低的;技改任务不重,企业人均留利超过本地区、本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

21、新一轮承包中对下述企业要适当调低承包基数:税种增加,税率、利率提高,减利太多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批准技改还贷任务较重的;国家计划内价格政策调整,企业减利因素过大的。

22、承包基数争执不下,经政府裁决后仍不愿承包的企业,可以不包,继续执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政策或实行利税分流。

五、经营者奖惩办法

23、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利税高低、职工多少、经营难易,由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业分类确定经营者全面完成承包合同时的奖励标准。

24、取消对经营者实行超收分成的办法,实行奖惩封顶。超额完成承包合同,在第23条基础上加奖,但省级以上进行企业经营者按云体改(88)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年收入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其它企业不得高于2倍。贡献突出的,由政府(包括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没有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要扣减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年标准工资的一半。

25、经营者的工资调整和职务补贴、奖金的确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政策管理,经营者无权自行确定。

26、经营者的奖励在企业税后留利分配前单独列支,不计入企业奖金(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包括经营集团成员的奖励,在企业奖励(工资)基金中开支,应计入企业发奖(工资)总额,按规定计税。经营者个人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严格兑现承包合同

27、严格兑现承包合同。即使合同中有某些不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也要先兑现,后完善。

28、先考核,后兑现。考核程序为:经营者提出合同履行报告,经职代会审议后上报,发包方考核或审计后作出兑现决定。

29、兑现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结束。对超额完成承包合同的企业,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退库;对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的,要用风险金和企业的自有资金补交,自有资金不足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作挂帐处理,下年度补交。

30、提高合同兑现的透明度。经发包方批准后的合同兑现结果,经营者应向职代会报告。

31、兑现给经营者的年终奖金,一要扣除平时预支的奖金,二要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三要扣除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抵押金,其余兑现到本人。

32、对经营者处罚的,先收回预支奖金,罚款部分扣本人风险低押金,不足的扣标准工资。

33、因国家投资政策调整而直接企业技改、职工福利等建设项目完成的,不计入企业或经营者的奖惩考核,但自筹资金应计入考核。

七、健全约束机制

34、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列入厂长任期目标并逐步实施,克服短期行为。

35、加强企业留利的管理。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划分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财政返还的利润,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不得少于75%,其中,已实行工效总挂总提的,不得不于90%。

36、建立工资(奖励)储备基金制度。凡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增长超过7%,应等额储备,以丰补欠。

37、按云经企(89)93号文件规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特别是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更要积极推行。经营者合同兑现奖转入风险抵押的部分,只计基础风险收入,不计浮动风险收入。

38、健全承包审计制度。逐步建立国家审计机关、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的审计体系,加强对合同签订、执行、兑现的审计监督,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

39、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主动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八、加强民主管理

40、职工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特征。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加强民主管理,依法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

41、承包制的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包括厂长在内的全体职工是承包企业的主体。厂长是这个主体的代表,处于中心地位,职工是企业和主人,两者是统一的。

42、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职代会审议。企业承包后,要严格执行《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的规定,确保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43、加强对经营者和企业其他领导人的民主监督,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职代会对经营者的不信任票超过职工代表总数一半的,发包方应考虑是否重新选定经营者。

44、承包企业要按《职代会条例》第九条规定,签订集体合同,把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统一起来,建立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依靠、亲密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九、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45、深化改革。一切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改革措施,都要坚持实行,并不断深化、完善。当前特别要抓好企业内部的承包,搞好按劳分配。

46、克服“以包代管”,要特别重视企业基础管理和生产现场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治厂。

47、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继续执行各项行之有效的奖励政策,强化产品销售。

48、多级核算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厂内银行”,把管钱和管物统一起来,加强经济核算,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

49、以企业升级为龙头,“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50、完善厂长负责制,加强党委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厂长、书记、工会主席和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办好企业负有共同责任,要加强团结,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51、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职工政治、文化、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减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

十一、加强领导,改善外部环境

52、各级政府和经济综合部门,要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搞好宏观经济的平衡,努力保证企业指令性的原材料和动力供应。

53、各级经济监督部门,要搞好各项专业监督和服务,保护企业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完善承包。

54、发包方要认真履地承包合同中所承担的各项责任,搞好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55、要突出抓好全省重点骨干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的承包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倾斜政策。选择其中有条件的企业,试行承包方包完成任务、发包方保企业主要外部条件的包保责任制。

56、各级政府要建立由经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人行、劳动、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企业承发包工作。

十二、其它

57、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承包企业,其基本精神,选用于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承包企业;不适用于非企业单位的承包。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8、本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59、本规定由省企业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