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6.13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9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提取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4号文件规定,应包括“乡、村、队(组)、联户、户办”五个层次的企业在内(含中外合资、省内外联营及国务院国发【1977】66号文件规定划归乡镇企业管理的县以下集体企业)。 二、管理费按企业销售收入(含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在销售收入中列支,计入成本。 三、管理费的逐级分成比例为:乡、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80%;地、州、市级主管部门14%;省乡镇企业管理局5%;农业部乡镇企业局1%。县(市、区)、乡的分成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大部分应留给乡(镇)。乡(镇)留成部分中,应适当分配一部分给村公所(办事处),比例由县、乡自定。 建筑安装企业因流动性较大,必须按建制、按时交纳,建制在哪里,管理费就上交在哪里。 对迪庆、怒江两州及中央、省定的41个贫困县,应交省、州、市、行署乡镇企业局部份可暂缓上交。 四、管理费的收交工作,按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中国农业银行工业信贷部(1989)农(企管)字第5号文件通知。委托农业银行代收。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农业银行密切配合,按月收取,并按本规定分成比例及解交时间直接汇交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开户行:昆明市农行营业部,帐号4312150。各地应将开户行及帐号通知县农业银行。 委托农业银行代收管理费的手续费为5%(按实际代收管理费总额计算),在汇解前扣除。 五、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除此之外,任何部门都不得向乡镇企业征收管理费。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为乡镇企业服务所必须的费用,应由企业直接付给。 六、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使用,仍按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件、省政府云政发【1984】119号文件和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云交运(88)343号《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乡镇企业从事公路运输的仍应按规定交纳,其中:70%交运输管理费征收部门,30%交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七、管理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经费;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宣传及业务报表单证印刷、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及有关费用;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等。 八、乡镇企业管理费是一项专用款项,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帐记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年终决算时,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报决算,同时汇总报送乡镇企业管理费使用情况表(报表另发),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税务部门。 九、过去有关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上交的规定,凡与本人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十、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