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5 施行日期: 1986.11.05 题 注 : (1986年1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6〕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文 为了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星火计划”,必须从省情出发,坚持以市场为目标,抓好技术与人才、资�金、资源和管理的有效结合,按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二、建立省“星火计划”基金 基金来源: (1)从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开发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2)国家科委的资助; (3)省财政拨专款补助; (4)用于“星火计划”费用的回收部分;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实施。 省集中的“星火计划”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由省科委管理,省�财政监督。 三、贷款 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企 (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在投产期间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有关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信贷原则和信贷规模的前提下,请银行给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税收 由于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息),并按财政规�定取得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有困难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省科委、省税务局批准后,�在试销期间,可分别给予三年或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办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减免税照顾,按川委发�〔1984〕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减免的税款,集体企业一律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所列“星火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国营工业企业减免的税款,按规定�应纳入利润总额统一核算。 五、产品价格 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企业可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改进性产品与同类老产品的价格要有所区�别,对采用新技术提高了质量而增大成本的产品,应允许企业申请加价。对于已打入�国外市场的产品,由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质量和外销价格的,内销价格也应相�应提高。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议价购进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六、物资供应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所需国家统配的物资,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统筹供应�。非统配的物资,主要靠市场调剂解决,对市场调剂确有困难的,各级物资部门应尽�力给予帮助。 七、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实施“星火计划”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向承担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乡镇企业和其�它生产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用于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凡是向农村生产第一线流动或兼职,积极帮助或参与待遇按川委办〔1�986〕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培训 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主要结合“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分层次进行培训。对省和市、地、州两级组织的带有共性的人才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对合格者发给证书,作为乡镇企业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有特殊情况的,可从省“星火计划”基金安�排的培训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横向联合 在实施“星火计划”中,要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合与合作,广辟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可用技术、资金、仪器设备,工矿企业可用技术、自有�资金、仪器设备,向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联合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可用本地的资源和劳力,引进外资和技术,联合办�企业。 各地“星火计划”项目,凡能与“扶贫项目”和“技改项目”联合搞的,一定要�联合实施,提高总体效益。 十、关于“燎原” 各“星火计划”承担单位,都有“燎原”的义务。各经济部门、科技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星火计划”的燎原。 “星火计划”承担单位,在“星火计划”项目取得成功之后,应将技术成果,包�括管理方面的经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面上推广。 承担“星火计划”的单位和承担“燎原”任务的单位,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可根据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鉴证和公证,并报当地市(地、州)、县科委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十一、奖励与惩处 对具备“省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星火计划”项目,纳入省的科技进步奖。 对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投产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经省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第一年,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按百分之三提取奖金(不纳入奖金总额�),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星火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个别确因客观需要调整�和停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负全部经济责�任;属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的管理。各市、地、州、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