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7 施行日期: 1989.07.27 题 注 : (1989年7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有线电视系统,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同轴电缆联接用户,用以接收或自办电视节目的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地、州、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必须拥有较好地掌握了电视接收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具有施工设计的全套图纸资料;具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技术的能力和设备;拥有经计量部门检查合格的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器件等有线电视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五条从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在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后,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审核并经技术考核合格,发给《云南省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然后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承接本辖区内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 凡需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经地、州、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报省广播电视厅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期满应核验换发。核验换发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停业的,应及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缴回《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凡需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验证施工单位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号码。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安装完毕,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测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改装合格,逾期不改或改装后仍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向用户发给《工程合格证》。 第九条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测试和验收必须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所采用的部件、器件,必须是已取得有线电视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是经云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向使用单位收取测试费,用于完善管理手段。 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