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工作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03 施行日期: 1989.07.03 题 注 : (1989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3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67号发布并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我省去年发生“11.6”地震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极为关切,兄弟省市和国内外各界人士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已顺利完成了应急抢险和临时安排灾民生产生活,转入了重建家园阶段。为加强对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工作的领导,搞好恢复重建中的计划、资金、信贷、物资、设计、施工等管理,以便用较省的资金、较快的时间、较好地完成重建家园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重建家园工作,主要在受地震灾害的思茅、临沧、保山、德宏、西双版纳5个地州的澜沧、耿马、沧源、双江、西盟、施甸、景谷、永德、镇康、凤庆、临沧、云县、昌宁、腾冲、龙陵、保山、潞西、盈江、勐海等20个县市进行。根据受灾情况,划分为澜沧、耿马、沧源3个特重灾县,双江、西盟、施甸、孟连4个重灾县,其余13个为波及县。鉴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资金和物资有限,按确保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国家和省主要扶持3个特重灾县和4个重灾县,其余13个县市,实行定额补助。 二、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临沧会议”精神,贯彻“一个方针、三条原则”,即坚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方针和“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抓恢复,后量力发展”的原则。根据这一方针原则,决定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农村,后城镇;先生产,后生活;先群众,后机关。整个重建家园工作,实行省长、专员、县长负责制。省属厅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的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和指导。同心协力,争取在三、四年内基本完成重建家园的任务。 三、灾区的恢复重建,实行计划单列。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充分考虑财力、物力、人力平衡的情况下,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单独下达投资计划,单独下达物资调拨计划,不纳入正常的固定资产规模。除计划处,其余均不改变,不打破原来的隶属关系,不打破原来的供应渠道,不打破原来的审批权限,不打破原来的程序。资金物资的供应渠道、土地征用,设计和施工的审报等都按正常进行。但一定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在安排灾区计划时,除正常计划外,还要尽可能地给予照顾。 四、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划分项目类别,明确审批权限。灾区的所有项目,无论是全民或是集体,都要划分为“加固项目”、“重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四类。凡是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审批;总投资在50~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地州审批;100~500万元的项目,由地州报省属主管厅局审核后,再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起联合下文,上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对扩建新建项目,必须从严控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禁用救灾款新建楼、堂、馆、所。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计划,不搞计划外工程,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能任意改变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用途。确实需要调整时,报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指挥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宏观协调和服务,会同各地各部门搞好综合平衡,严禁重复布点,重复建设,以免造成新的浪费损失。 五、为加强灾区的自救能力,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决定给灾区一定的优惠政策。凡地震中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5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充帐核销;5万元~20万元,报地区财政部门核批;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核批。损失的流动资金,由各地财政和人行审核后冲销,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行备案,冲销后的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向当地开户行申请贷款。因震灾无力归还贷款的,要报国家批准后才能豁免。鉴于这次地震给灾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决定全部减免3个特重灾县和4个重灾县(包括中央、省属在7个县内的企业)3年的能源交通基金、认购国库卷和重点建设债券的任务。其他13个县市中个别损失严重的,须报经省有关部门核批后给予减免。凡用捐赠款、国家专项救灾款、自筹资金用于灾区恢复加固、不扩大原有规模的移地重建,报经地州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建筑税;凡新建或移地扩建的,按省地抗震指挥部的项目批文,报省税务部门批准后也可给予减免照顾。凡因地震确需搬迁重建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税问题,农村部分,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城镇部分,由税务部门向国家申报减免。灾区企业要求减免工商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问题,由地区研究决定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其他政策性问题,省里已正式向国家申报,待批准后再另行下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唐山地震的重建经验,决定设立“云南震灾恢复重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恢复重建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地县财政拨的抗震救灾专款,国内外政府、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款,地县和企业自筹款。“震灾恢复重建资金”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列入“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资金拨付,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后下达到下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再根据银行分工,分别存入各专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施工进度监督拨付资金项目。省属公路、省属邮电和部分中央、省属企业,隶属关系在省级厅局的,可作特殊处理,但必须从严控制,不得任意开口子。 七、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管好用好有限的“震灾恢复重建资金”。要及时向上级反馈资金使用情况。重建资金只能用于灾区因地震受损需恢复重建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如需调剂资金时,只能作借垫,不能挪作他用。正常项目不能挤恢复重建项目。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合理调拨资金,确保抗震救灾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 八、为扶持灾区人民发展生产,通过抗震救灾进一步促进边疆商品经济的发展,除向国家请求设立“震灾恢复重建专项贷款”外,省级几家银行也要积极向各自总行反映,获得支持。 九、为确保灾区的恢复重建,物资随计划切块,配套供应。物资分配计划,由省抗震指挥部和物资局根据年度计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平衡,编制并下达物资调拨计划。一般不打乱原来的物资供应渠道,由物资部门下达到地区,由地区供到项目所在县。定为省重点确保的项目,三材指标划到省建委,由建委按轻重缓急拨供,物资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半收取管理费;要严格把关,不得将重建家园物资挤用到其他正常项目上去;要严格执行综合价格,严禁倒卖救灾物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物资调运,确保恢复重建项目需要。各地县也可采取串换、求援等办法,积极组织贷源。 十、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对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部1983年11月11日颁发的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受灾县主管部门委托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和图纸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设计人员要深入现场,精心设计,并加强同施工单位的密要配合,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把好质量关。没有经过批准的设计部门,不得自行进入灾区承担设计任务。选择建设地点,进行项目设计,既要考虑建设条件、抗震因素等,又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民族习俗,特别是要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搞高标准,尽量少占良田。 十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分级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恢复重建项目,50万元以上民用建筑和150万元以上工业建筑项目,由省建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凡30~50万元的民用建筑和50~150万元的工业建筑项目,由地区基建综合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其余由县基建综合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十二、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省级部门和各有关地县,都要认真抓好施工管理,搞好质量监督。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要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和材料、设备及施工力量的落实情况,分期分批集中施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组织强有力的施工指挥机构,加强现场施工的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省质监站要协助地县,采取自检互检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工程重量。凡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进入灾区的施工队伍,省外的,必须经过省建委审查;省内的,必须经过地区基建综合部门审查;地区内的,必须经所在县基建综合部门审查。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队伍一律凭签批的许可证进入灾区,由地县统一安排。施工队伍要服从调度,不经批准,不准随意招收灾区外的民工。省地县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项目的招标投标,认真组织好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省建委工程预算编审办公室要严格把关,会同地县研究并确定工程取费标准和材料单价。开工报告按项目管理的权限分级审批,地县管理的地县批,省建委管理的省建委批。重点项目竣工时,省里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十三、加强检查监督,搞好“震灾恢复重建资金”的审计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施工单位要努力降低消耗、降低工程造价;银行要协助建设施工单位搞好预算,按施工进度拨款;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统计部门要单独统计上报;各地(州)县要按要求每月上报一次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监督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如发现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工程、搞楼堂馆所、或任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任意改变项目用途的,银行有权拒绝拨款,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出现贪污挪用救灾款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加强对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工作的领导。我省抗震救灾工作,已从抢险应急、临时安排灾民生产生活转入到了重建家园阶段,各级政府应根据重建任务的需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好精干、懂业务、高效率的指挥班子。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等工作,督促各个方面认真抓好抗震救灾工作。随着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全面展开,施工队伍、设计队伍将大批进入灾区,会给灾区的物资供应、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一定压力,各级粮食、商业部门一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给;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边疆安定团结,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