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2023-8-9 08:13| 发布者: xiaoling| 查看: 383| 评论: 0

摘要: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01施行日期: 1986.09.01题注: (1986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 ...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01

施行日期: 1986.09.01

题     注 : (1986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树种子苗木良种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品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果树种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果、梨、葡萄、桃等果树及�其砧木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果树种苗工作(现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区仍�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淘汰低劣品种。

逐步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殖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保持良种的优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广的果树良种(包括砧木),须经省级果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认可和批准的,不得随意推广。

第六条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果树品种资源搜集、保存、开发利用和良种的选育工�作。不断提供适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种品系(包括砧木)。

第七条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报经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证样式,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八条果树种苗出圃前,须经当地农(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和�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无证的,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不予承运。

第九条凡需从省外、国外引进果树种苗的,必须报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实施检疫。

向国外提供果树品种资源和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凡对果树种苗的理论研究、育苗技术、新品种选育、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提纯复壮、试验示范、繁殖推广、苗木规格质量检查、病虫检疫和�防治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林)业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侦察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按《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果树种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