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01 施行日期: 1989.10.01 题 注 : (1989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