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19 施行日期: 1983.12.19 题 注 :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96号文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加强内陆水域资源保护,是发展淡水渔业的基础。当前破坏水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破坏淡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到基层单位,落实好保护措施,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 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在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补充、完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第四条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鲩、鲢、*(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用”)、鲤、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白”)、中华鲟、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 (2)淡水青虾(日本沼虾)、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鳖(水鱼); (3)褶纹冠蚌、三角帆蚌、佛耳丽蚌。 第五条凡属重点保护的鱼、虾、蚌及其它品种,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下列江段的产卵场进行捕捞:桂平县东塔村附近江段;南宁市青山附近思贤塘江段;柳城县融江的龙江口江段;象州县石龙与武宣、来宾县交界的三江口江段;来宾县大步村附近江段;龙州县龙州镇附近小滑石滩江段;百色县阳圩公社附近江段;崇左县先锋水轮泵站大坝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体禁渔范围和禁渔期限,由所属市、县水产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为保护江河亲鱼产卵回游和幼鱼,每年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鱼的塞密网、渔箔和扛曾作业。因养殖生产需要而须到江河装捞鱼苗种者,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七条各市、县对本地现有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必须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规定如下:渔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网目1.7厘米以及;塞网、刺网、挂网等网目3厘米以上。 第八条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因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 因卫生防疫或农业上防治病虫害,需要在养殖水面投注药物或浸洗有毒物时,应与养殖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农村社员浸麻应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九条兴修水利、电站或航运工程,凡需要拦河筑坝的,应同时修建鱼类回游通道或增殖站设施,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一并施工,已经建成水利工程,凡阻碍鱼类回游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其它酷渔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三、奖惩 第十一条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捕鱼工具,炸、毒、电鱼,以及偷、抡渔产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养鱼生产,破坏渔业设施,或抗拒管理,行凶伤害护鱼人员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出售鱼产品的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获取的鱼产品,应按照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渔政管理 第十四条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水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护渔治安,保障水产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凡在允许捕捞的水域内从事捕鱼的船、排、均应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和领证手续,今后没有渔证的船、排不准从事捕鱼生产。 五、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