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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2023-8-9 08:19| 发布者: IAM0| 查看: 371|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4施行日期: 1989.06.01题注: (1989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广 ...

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4

施行日期: 1989.06.01

题     注 : (1989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严防虚假行骗、低级庸俗广告的出现,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范围包括: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街道、广场、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娱乐部、体育场(馆)、乡镇集贸市场、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牌、墙壁等经济、文化、社会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户外广告的设置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统筹安排。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滥行张贴、涂写。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经营(包括设计、制作)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证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第五条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场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广告,选择适当位置,宣传本厂(店)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做到小型美观,不准随意张贴、涂写,不准占用道路影响交通。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带广告内容和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加盖广告管理专用标志,方可到指定地点张贴、涂写和设置。

政府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宣传张贴品,可不必办理广告登记,但应张贴在统一规划的公共广告栏内。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违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论处。对非法发布户外广告和不按指定地点设置广告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10%。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场地协议或合同,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的广告,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广告管理费。交纳的标准由各县(市)自定,每张每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张贴广告的保留期限一般5~7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复盖。

第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