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糖小机榨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6.08 施行日期: 1989.06.08 题 注 : (1989年6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3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67号发布并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近年来,由于食糖供需矛盾突出,部分产糖地区的一些个体户利用红糖价格放开之机,未经批准,盲目私自开办小机榨,并高价抢购甘蔗,与白糖厂争原料,严重影响了白糖厂的正常生产和白糖生产计划的完成,各地反映强烈,必须对小机榨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产糖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小机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不影响当地白糖厂原料供应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逐一审查,经批准的,县计经委发给生产许可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此重新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小机榨,一律停业生产,违者,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办。 二、经批准注册的小机榨,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入榨量、划定蔗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入榨量和扩大蔗区范围,不得跨区抢购甘蔗。 三、各地税收部门要加强对小机榨的税收管理,经批准生产的小机榨,必须按规定照章纳税。 四、为了合理利用糖料资源,让现有糖厂吃饱开足,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各地在白糖厂蔗区内一律不准新批小机榨。 五、对省产红糖实行最高限价,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轻工厅、商业厅制订,并在下个榨季开始前执行。 六、对省内生产小榨机的机械厂,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生产和销售小榨机一律由地州市经委批准签证。 各产糖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计经委、工商、税务、糖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