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20 施行日期: 1988.05.20 题 注 : (1988年5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确保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条省计经委主管全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的新开工计划,并持有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材料、设备、电力供应及外部协作条件、同步配套工程等已经落实,当年需要的投资、材料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三)施工图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设计单位已提交全部或当年开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 (四)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择优选定了施工单位,并已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五)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已经接通,外部的运输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现场已经整修,并建有必要的临时设施;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 第五条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共同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交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征用土地、年度建设计划等批准文件和供电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材料。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由省计经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部属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省计经委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有关银行出具资金落实证明后,报省计经委批准。 (四)市、地计划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主管部门、县(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抄报市、地计划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由市、地确定。 第七条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批准,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 附件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