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3.19 施行日期: 1983.03.19 题 注 : (1983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52号文发布)(此件已被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国发[1982]14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政府督促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在加强牲畜交易市场管理的同时,加强牲畜交易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集市、农村和其他交易市场所进行牲畜交易(或互换)的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国营商业、供销社系统内调拨或国营农场之间作为固定资产转帐处理的牲畜,不作交易行为处理。 第三条牲畜交易税纳税义务人为买方,但卖方应依规定填具合法销售凭证,并负有督促买方依法申报纳税的责任。 第四条牲畜交易税的计算方法是: 成交金额 X 税率(百分之五)=应纳税额。 第五条除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给予免税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税: 1、毗邻社队的生产队或社员之间,取得乡人民政府证明(尚未建立乡的,由公社、大队证明,下同),在农村互换(包括补差价)自用的牲畜。 2、农村生产队和社员,经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向区内经营耕畜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购买自用的耕畜。 3、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按照国家计划安排,持有有关机关证明(包括协议、合同)用财政无偿或有偿无息支持穷社穷队资金购买自用的牲畜。 4、少数民族一、二类税收照顾地区的生产队和社员,持有乡人民政府证明,到一般地区购买自用的牲畜。 5、部队向军马场作价拨入装备用的牲畜。 6、学校举办的勤工俭学或教学实验农场,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救济、收容单位,以及公安部门所属劳改、劳动教单位,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实,购买自用的牲畜。 7、国营商业部门在收购环节已纳工商税的菜牛。 8、纳税个人因受灾等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免税(或减税)的牲畜。 9、其他需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或减税)的牲畜。 第六条牲畜交易税的纳税期限,我区定为:集市成交的牲畜在当天纳税,农村成交的牲畜在三天内纳税,边远地区最多不得超过七天。 牲畜交易税除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外,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税收,并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服解手续,交代征税款及时足额报解入库。代征代缴手续费,从代征代缴税款中,按百分之二以内提取。具体代缴手续费,从代征代缴税款,按百分之二以内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税务机关制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服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应税牲畜入市,必须凭乡或有关单位证明,办理税务登记。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到成交地税务机关(或向代征代缴义务人)办理销号、纳税手续。 在农村成交的牲畜,纳税义务人应按期向税务机关或代征员申报纳税。 不论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都必须填发完税证给纳税人,完税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印发使用。 第八条市、县税务机关对代征代缴的税款报解、票证使用、有关证明保管等,应制定具体办法,并按月进行检查。代征代缴义务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办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税务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违章人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应在十五天内,向处理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市、县税务机关可从牲畜交易的罚款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奖励给检举揭发人。市、县税务机关付给检举揭发人奖金应按财政部规定办理,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违章案件提奖领据》一式三份,由领奖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有关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和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授权自治区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