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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023-8-9 08:47| 发布者: 时光匆匆| 查看: 110|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10施行日期: 1989.07.10题注: (1989年7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人民 ...

云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10

施行日期: 1989.07.10

题     注 : (1989年7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编者注: 本办法已被2000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增强我省农业发展后劲,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89年开始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为管好用好这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基金来源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由以下资金组成:(1)从1989年开始,征集预算调节基金,省、地、县各级从该基金中本级所得部分拿出10%;(2)从乡镇企业新增税收中提取70%;(3)农林特产税比一九八八年增收部分;(4)农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增收部分提取70%;(5)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以本资金,按省政府的留成规定和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提取,分别建立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

基金的使用原则

第二条使用这项基金,必须围绕农业生产的有关要求,保证资金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扶持粮食生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该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将此项基金用于建盖各级站网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等。

第三条各级政府不得因建立发展基金而减少财政正常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资金安排。该项基金要同各种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重复或脱节。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要重点投放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小型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为粮食增产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五条为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基金的使用要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扶持相结合。有偿借用部分不应低于30%,借用期为1~3年,收回后继续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第六条基金的扶持,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凡集体和群众有能力办的事情,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解决,财政支援只作补充。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小型农田水利的扩建、修整、配套、除险、加固以及兴修蓄水为主当年见效的提水、引水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二)用于恢复废弃耕地,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三)用于农业服务单位、科技推广先进技术和农村节能改灶所需的周转金。(四)用于防止水土流失的造林、种草工程。(五)用于农副产品及良种基地建设。

第八条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开支:

1、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2、楼堂馆所以及以“农业体系建设”为名搞服务楼、培训中心、办公室、宿舍等非农业生产性建设;

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4、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5、各种价格补贴;

6、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者,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从其他应拨财政支农资金中扣回已经拨出的款项,或相应减少年度应拨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为切实管好用好农业发展基金,各级要相应成立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农业、经委、水利、林业等部门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落实,基金使用和经济效益,基金的集中、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各级基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进展和基金使用民政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被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一条基金的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和用款计划,由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提出方案,落实到项目,财政部分按用款计划和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收列支,在指定的专业银行开立专户核算,收入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的发放、回放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有关规定与此件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