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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2023-8-9 08:36| 发布者: xingke| 查看: 328| 评论: 0

摘要: 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1.24施行日期: 1988.01.01题注: (1988年1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 ...

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1.24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1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河南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负责征收和投放事宜。

三、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范围、开始时间和标准。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包括购买的仪价电量,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二)地方电厂所发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省能源债券分得的用电指标,不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省网趸售给各地的电量,按征收范围核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趸售完成核定比例超收部分列作地方电力专项资金,由当地电业局(电力公司)管理,用于当地电力建设。各地的比例由河南省电力工业局测算后另行通知。

四、企业交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我省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办电资金缺口很大,对于生产大耗电产品和电费占总成本比例大的产品的企业、一些政策性亏损企业申请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要从严掌握,并需按国务院规定,由省上报水电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未经批准前一律征收。

五、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解缴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在电费收据中单列。

(二)电力建设资金按供电区电费解缴途径解缴。解缴时,需另外填写《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格式由省统一印刷下发),作为各地供电部门从电费收入中分割电力建设资金的证明文件。各地银行见此证明文件,应予办理解汇手续。

(三)丹江水电站供电的县电业局(电力公司)在解缴电费的同时,将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填好的《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四份,解缴南阳地区电业局。

(四)各供电局、南阳地区电业局每月将各市、地、县解缴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汇集齐,连同本局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在解缴电费的同时,解缴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

(五)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各级供电部门必须足额上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作他用,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对不按期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由供电部门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取办法按电费有关规定执行,列作电力建设资金。对拒绝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视同拒绝缴纳电费,由供电部门执行国家供用电规则,停止供电。

六、电力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河南省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按省计经委安排的电力基本建设计划投放。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年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和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税后分得的利润,列作河南省电力发展基金,由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管理,再投资于河南的电力建设。

八、使用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与国家合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规定,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归河南省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长期不变。

九、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力项目,投产后获得的用电量,其中30%按各市地征收电力建设资金金额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市地,70%由省统一分配。

十、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一、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投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二、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六年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十三、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