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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2023-8-9 08:23| 发布者: 洪枫| 查看: 192|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22施行日期: 1987.09.22题注: (1987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21号文批转)全文为了 ...

辽宁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22

施行日期: 1987.09.22

题     注 : (1987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121号文批转)

全文

为了加强节约用电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严格管理生产用电定额

(一)已有电耗定额标准 的产品或设备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由省标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及《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组织制定。

(二)国家和省单列用电指标的企业,其产品电耗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由所在市经委(计经委、工委)下达。由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下达用电指标的单位,其电耗定额的核定和下达,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各级电力办公室负责对产品电耗定额按计划逐月考核,按季公布,考核面应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定额的,必须于月前向原定额审批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调整。

(四)产品电耗高于定额的,按《辽宁省能源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电费。

(五)产品电耗低于定额的,企业可提取节电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按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执行;未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按《辽宁省能源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

(七)鼓励节约用电。在平衡每月用电指标时,省可预留0.5%,市可预留1%的统配电量,用以奖励节电成绩显著的企业。

(八)企业产品电耗和综合能耗同时降低、少用电量的,不扣减计划用电指标。少用电量上交指标的,可按自筹燃料电价的价差,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该企业,奖金由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在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的留用部分列支。

(九)企业用电超过电量指标的,其超用部分,按每千瓦时零点五元加收电费;超过电力指标的,其超用部分,按每千瓦五元加收电费。加价电费由企业所在市供电部门代收,供电部门可从中提取0.2%的手续费。加价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和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所得税。加价收入税后扣除本细则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的企业奖金留用部分,按二、八比例分别由省、市掌握,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改善用电管理技术措施和企业节电措施。具体安排使用计划,由电力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同级经委(计经委、工委)核准。

(十)新建、扩建工业项目,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定额,不得采用淘汰型设备。未经电力办公室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不予增加容量和接通电力。

二、调整负荷,均衡用电

(一)电力部门应采用电力定量器、音频控制器、无线电负荷控制装置、定时开关钟等技术措施,力争在一九八八年做到对电网六十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不拉闸,一九九○年对十千伏线路不拉闸,实现分户管理,分户拉闸,限电到户,不直不限。

(二)对市、县实行分级用电包干办法,由市经委(计经委、工委)组织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管理办法,提高负荷率,挖掘设备潜力。

三、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更新淘汰设备

(一)对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省或市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经委(计经委、工委)认定后,有关部门应在货款、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方面给予优惠。

(二)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销售部门不得经销、代销。违者停止贷款,停供能源和原材料,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的淘汰设备,要按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及期限,制定限期更新改造规划,报同级经委(计经委、工委)备案,并抄送电力办公室。

(四)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查封淘汰设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受让双方进行经济处罚。

四、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一)电力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推广的重点节电措施,提出实施办法,报同级经委(计经委、工委)核准后执行。

(二)对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的企业,不抵扣统配供电计划指标。电量自用有余的,可按规定议价销售。

(三)企业凡安装单位台容量每小时十吨及十吨以上的锅炉,热负荷稳定,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应安排热电联产。

五、管好农村用电

(一)省、市农电局要在统一安排下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工作。采取供用电承包合同和技术控制等手段,安排好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电。

(二)未经分管的电力供应部门许可,工矿企业不得擅自向农村转供电,转供的应按价收费。对拒付电费的,转供单位可停止供电。供电部门应逐步实行对被转供户的直接管理。

(三)对农村电网实行线损承包责任制。到一九九○年,农村电网线损率要降至11%以下。

六、控制非生产用电

(一)对宾馆、饭店、商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超计划用电的,按本细则规定的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不得使用电热取暖、烧水,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炊具、冷热风机。特殊需要的,应由分管的电力办公室批准,并按议价供电。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每千瓦加收设备费二百元。

(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限额控制。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额为:市内人口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为九十千瓦时;市内人口不足百万的省辖市为八十千瓦时;县下的的地区为六十千瓦时。超过限额的,可按议价电收费。

七、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一)对使用一百千伏安以上高压电力的用户,要按《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进行监督评价。

(二)国家单列用电指标的企业和日用电量二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工作。日用电量二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可做重点设备或工艺的电平衡测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节电措施。

(三)企业电平衡测试工作由市经委(计经委、工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发证。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节电工作。

(二)各地电力办公室在同级经委(计经委、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辖内节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行合理用电监督制度,设合理用电监督员。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切供、用电单位和用电居民。

十、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批转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