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2.23 施行日期: 1980.12.23 题 注 : (1980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0]240号文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7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97]91号发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坚决制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完全符合我区的情况。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在处理局部与全局、目前和长远关系上缺乏正确认识,生产队体制变动,计划安排上木材缺口较大,以及我们对森林管理不善,少数违法分子乘机破坏,以致近来各地出现了一股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社他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和《森林法(试行)》,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贯彻,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性的认识,迅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二、鉴于我区今年木材计划已接近完成,目前应立即停止采伐,凡过去在计划外采伐、收购和乱砍滥伐的木材、楠竹、以及有关成品,一律实行冻结,由各县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今后,国营、集体林场和生产队的木材采伐,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并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订合理的木材采伐计划,实行凭采伐证采伐。县属的国营林场、集体林场和生产队,由县林业局发给采伐证,地、市属国营林场和社队,由地、市林业局发给采伐证,区直属国营林场由区林业局发给采伐证(证样已由区林业局制发)。凡无证采伐的,均属乱砍滥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作价收购、没收、罚款直至依法惩处。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外,任何其他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进入林区砍伐木材,收购木材、木制半成品,已收购的由各县进行清查。对非法套购、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实行木材、毛竹(楠竹)统购统销。木材(包括规格材、短材、小材、等外材等)、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柴、炭、松脂等统一归林业部门经营管理。毛(楠)竹及其制成品、半制成品(包括农林场生产部分)统一由供销社经营管理。凡通过国家计划供应木材加工生产的木制农具、家具,原属那个部门经营的仍归那个部门经营。目前各地木材公司机构还不健全,凡设有木材公司的市、县、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柴、炭、松脂等由木材公司经营。没有木材公司的市、县,仍归供销社经营。具体划分由区供销社会同林业局安排,并由他们联合下达计划,组织生产和收购。在没有办理交接的地方,仍由原单位经营,防止脱节现象。四市和边防部门的柴、炭供应,由林业部门、供销社联合下达计划,有计划地收购由供销社供应。 关闭木材农贸市场。生产队按交售国家任务提留的木材,和没有交售任务的生产经公社批准采伐的木材,凭公社证明;以及社员自有的木材,凭大队证明,可以议价卖级林业部门,或由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队组织群众之间互通有无。但林业部门不收取费用。木制成品以及柴、炭等,可以在当地农村集市出售有多余的按照分工由县供销社或木材公司收购,运出调剂。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毛(楠)竹,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后以及社员自有的毛(楠)竹,持大队证明,允许上市。 四、所有社队木材加工厂,立即进行整顿,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队企业、林业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共同对其加工规模、木材来源等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处理,该停的停下来;凡是没有木材来源的社队,都不再办木材加工厂;符合条件允许继续经营的,由县工商管理局发给营业证书,方可营业。从一九八一年起,社队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原区革委会桂革发[1979]225号文件规定按完成一道任务附加的百分之五(非规格木材也计算在内),改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0]217号文件规定的在计划内生产杉木提留百分之十,松杂木提留百分之五,仍然有效。 五、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林木所有权。任何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农牧场、社队以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国有林木和集体林木。 各县要抓紧落实山界林权的工作,力争在春耕大忙前搞完,并发给山林使用权证书。过去已经划分清楚的,要补发山林使用证。凡是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山界林权不清的争议的,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合理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对蓄意制造林权纠纷者,应予以惩处。 六、加强木材运输管理。运输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自治区的,必须有自治区林业部门的证明(零星用木制成品、按家俱凭户口迁移证),否则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违者要严肃处理。要加强木材检查站,调整充实人员,切实搞好检查管理。林业部门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惩处。经自治区外协外销的短、小、外材及木制品计划,从明年起要从严掌握,已预订一九八一年的合同要重新审查批准。今后,各地、市、县各单位未经自治区批准,不得和区外签订协作合同。 七、各级党政机关、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有条件的都要烧煤,减少木柴为燃料的国营、集体企业要改为烧煤或者转产、停产。农村的石灰窑、砖瓦窑、陶瓷窑也要推广烧草烧煤。同时,应在农村大力推广使用沼气,节约烧柴。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种粮、毁林造林。应当改造的森林经过批准方可更新。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目前正值火险季节,各地要进行一次检查。要发动群众总结造林、管林、护林的经验,修订护林防火公药,消除火灾隐患。对山林火灾和毁林案件,要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领导,要分工一名负责同志抓,拟订发展规划,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林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林业部门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造、封、管并举,造多于伐,育采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快林业发展。当前要组织农委、计委、林业、供销、社队企业、工商行政等部门,会同公检法,成立检查级,由领导带队,深入到乱砍滥伐、破坏森林严重的地方,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情况,对侵占和抢砍滥伐贩运倒卖木材、林副产品和殴打护林人员等重大案件,要通报、登报,或公开审判,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以教育广大群众,对护林报案有功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十、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