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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捞水下沉没物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2023-8-9 09:21| 发布者: axwww| 查看: 608| 评论: 0

摘要: 关于打捞水下沉没物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1.05.15施行日期: 1961.05.15题注: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

关于打捞水下沉没物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1.05.15

施行日期: 1961.05.15

题     注 :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61]会交字第6号文发布)会议通过)

全文

据调查我区各地河道在解放前后,沉没不少车、船、设备等物资,这些物资打捞起来并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将能解决部份设备、物资供应不足的困难。为了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特决定在区交通厅领导下成立区打捞队,负责全区的打捞工作。现将有关打捞问题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凡解放前沉没的物资和解放后沉没的无主物资,一律由区打捞队负责进行打捞,各地区、各单位均不得擅自打捞(临时沉没抢险者除外),以避免物资分散、损坏。

二、凡解放后沉没的有主物资,所属单位持有产权资料,打捞上来的物资仍归原主。

三、所有打捞的解放前沉没物资和解放后沉没的无主物资,一律由统一掌握分配,各地区、各单位不得自行支配使用、转让、交换或挪用。

四、各单位如有力量打捞无主物资时,应将具体计划报区交通厅批准,打捞的物资仍由自治区统一分配。

在目前我区各项建设事业所需物资和设备不足的情况下,打捞水下物资用于生产建设是一项积极具体措施,意义十分重大。为使打捞工作顺利进行,希各省、市、县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应切实协助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