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捞水下沉没物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1.05.15 施行日期: 1961.05.15 题 注 :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61]会交字第6号文发布)会议通过) 全文 据调查我区各地河道在解放前后,沉没不少车、船、设备等物资,这些物资打捞起来并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将能解决部份设备、物资供应不足的困难。为了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特决定在区交通厅领导下成立区打捞队,负责全区的打捞工作。现将有关打捞问题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凡解放前沉没的物资和解放后沉没的无主物资,一律由区打捞队负责进行打捞,各地区、各单位均不得擅自打捞(临时沉没抢险者除外),以避免物资分散、损坏。 二、凡解放后沉没的有主物资,所属单位持有产权资料,打捞上来的物资仍归原主。 三、所有打捞的解放前沉没物资和解放后沉没的无主物资,一律由统一掌握分配,各地区、各单位不得自行支配使用、转让、交换或挪用。 四、各单位如有力量打捞无主物资时,应将具体计划报区交通厅批准,打捞的物资仍由自治区统一分配。 在目前我区各项建设事业所需物资和设备不足的情况下,打捞水下物资用于生产建设是一项积极具体措施,意义十分重大。为使打捞工作顺利进行,希各省、市、县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应切实协助为要。 |